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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示例 1:

实体 A 属跨国企业集团 X 的香港成员实体。实体 A 拟备的财务账目的会计期与其最终母实体拟备的综合财务报表的会计期均以12月31日为结算日。跨国企业集团 X 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属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

 
实体 A 于2025/26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 2025年1月1日 2025年12月31日
跨国企业集团 X 的相应财政年度: 2025年1月1日 2025年12月31日

实体 A 须以电子方式提交2025/26及其后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原因是相应于2025/26课税年度的财政年度(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实体 A 属第一阶段适用实体,而跨国企业集团 X 属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


 

示例 2:

实体 B 属跨国企业集团 X 并位处香港的合资企业。实体 B 的会计期与跨国企业集团 X 的最终母实体的会计期不相同。实体 B 所拟备的财务账目的会计期以4月1日为结算日,而跨国企业集团 X 的最终母实体所拟备的综合财务报表的会计期则以12月31日为结算日。跨国企业集团 X 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属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

 
实体 B 于2025/26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 2024年4月2日 2025年4月1日
跨国企业集团 X 的相应财政年度: 2025年1月1日 2025年12月31日

实体 B 须以电子方式提交2025/26及其后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原因是相应于2025/26课税年度的财政年度(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实体 B 属第一阶段适用实体,而跨国企业集团 X 属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


 

示例 3:

实体 C 属跨国企业集团 X 并位处香港的非重大成员实体。实体 C 的会计期与其最终母实体的会计期不相同。实体 C 所拟备的财务账目的会计期以3月31日为结算日,而其最终母实体所拟备的综合财务报表的会计期则以12月31日为结算日。跨国企业集团 X 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属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

 
实体 C 于2024/25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 2024年4月1日 2025年3月31日
跨国企业集团 X 的相应财政年度: 2025年1月1日 2025年12月31日

实体 C 无须以电子方式提交2024/25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原因是首阶段强制性电子报税要求适用于2025/26或其后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若实体 C 仍然是跨国企业集团 X 的非重大成员实体,则实体 C 须以电子方式提交2025/26及其后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


 

示例 4:

事实与示例 3 相同。跨国企业集团 X 于截至2026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不再属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

 
实体 C 于2025/26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 2025年4月1日 2026年3月31日
跨国企业集团 X 的相应财政年度: 2026年1月1日 2026年12月31日

实体 C 须以电子方式提交2025/26及其后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原因是实体 C 于相应于2025/26课税年度的财政年度(即截至2026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相应财政年度)属第一阶段适用实体,而于相应财政年度之前的一个财政年度(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跨国企业集团 X 曾属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


 

示例 5:

事实与示例 3 和 4 相同。在截至2026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内,位处香港的实体 D 被跨国企业集团 X 的最终母实体收购,并成为该集团的香港成员实体。实体 D 拟备的财务账目的会计期与其最终母实体拟备的综合财务报表的会计期相同。

 
实体 D 于2026/27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 2026年1月1日 2026年12月31日
跨国企业集团 X 的相应财政年度: 2026年1月1日 2026年12月31日

实体 D 须以电子方式提交2026/27及其后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原因是实体 D 于相应于2026/27课税年度的财政年度(即截至2026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相应财政年度)属第一阶段适用实体,而于相应财政年度之前的一个财政年度(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跨国企业集团 X 曾属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


 

示例 6:

实体 E 属跨国企业集团 Z 的香港成员实体。实体 E 拟备的财务账目的会计期与其最终母实体拟备的综合财务报表的会计期均以4月1日为结算日。跨国企业集团 Z 于截至2026年4月1日的财政年度属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

 
实体 E 于2025/26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 2024年4月2日 2025年4月1日
跨国企业集团 Z 的相应财政年度: 2024年4月2日 2025年4月1日

实体 E 无须以电子方式提交2025/26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原因是跨国企业集团 Z在相应于2025/26课税年度的财政年度开始日早于2025年1月1日。由于跨国企业集团 Z相应于2026/27课税年度的财政年度(即截至2026年4月1日的财政年度)属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实体E 须以电子方式提交2026/27及其后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


 

示例 7(新):

跨国企业集团 Y 有四个香港成员实体,分别为实体 F、实体 G、实体 H 及实体 I。跨国企业集团 Y 的最终母实体每年所拟备的综合财务报表的会计期以6月30日为结算日。然而,该四个实体的会计期与其最终母实体的有所不同,其财务账目分别于以下四个不同日期结算:

 
实体 F 的会计期 5月1日 4月30日
实体 G 的会计期 8月1日 7月31日
实体 H 的会计期 1月1日 12月31日
实体 I 的会计期 4月1日 3月31日

跨国企业集团 Y 于截至2026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属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该四个实体于2025/26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以及与跨国企业集团 Y 相关的相应财政年度,详列如下:

 
实体 F 于2025/26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 2024年5月1日 2025年4月30日
跨国企业集团 Y 的相应财政年度: 2024年7月1日 2025年6月30日
 
 
实体 G 于2025/26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 2024年8月1日 2025年7月31日
跨国企业集团 Y 的相应财政年度: 2025年7月1日 2026年6月30日
 
 
实体 H 于2025/26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 2025年1月1日 2025年12月31日
跨国企业集团 Y 的相应财政年度: 2025年7月1日 2026年6月30日
 
 
实体 I 于2025/26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 2025年4月1日 2026年3月31日
跨国企业集团 Y 的相应财政年度: 2025年7月1日 2026年6月30日

实体 F 无须以电子方式提交2025/26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原因是跨国企业集团 Y 的相关相应财政年度(即由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的开始日早于2025年1月1日。然而,由于跨国企业集团 Y 在下一个相应财政年度(即由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属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实体 F 须以电子方式提交2026/27及其后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

相对地,实体 G、实体 H 及实体 I 须以电子方式提交2025/26及其后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原因是跨国企业集团 Y 在相应于2025/26课税年度的财政年度(即由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的开始日为2025年1月1日或之后,而跨国企业集团 Y 在该相应财政年度属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


 

示例 8(新):

实体 J 属跨国企业集团 W 的香港成员实体,跨国企业集团 W 的总部设于香港以外地区。该集团的最终母实体位于一个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收入纳入规则的司法管辖区。实体 J 与其最终母实体均采用52周的会计期。于 2025/26 及 2026/27 课税年度,其财务账目及综合财务报表的会计期分别为2024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8 日,以及 2025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6 年 12 月 27 日。跨国企业集团 W 在截至 2025 年 12 月 28 日及 2026 年 12 月 27 日的财政年度均属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

实体 J 在2025/26及2026/27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以及与跨国企业集团 W 相关的相应财政年度,详列如下:

 
实体 J 于2025/26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 2024年12月30日 2025年12月28日
跨国企业集团 W 的相应财政年度: 2024年12月30日 2025年12月28日
 
 
实体 J 于2026/27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 2025年12月29日 2026年12月27日
跨国企业集团 W 的相应财政年度: 2025年12月29日 2026年12月27日

实体 J 无须以电子方式提交2025/26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原因是跨国企业集团 W 的相关相应财政年度(即由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12月28日)的开始日早于2025年1月1日。然而,实体 J 须以电子方式提交2026/27及其后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原因是跨国企业集团 W 在相应于2026/27课税年度的财政年度(即由2025年12月29日至2026年12月27日)的开始日为2025年1月1日或之后,而跨国企业集团 W 在该相应财政年度属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