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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示例 1:

实体 A 属跨国企业集团 X 的香港成员实体。实体 A 拟备的财务账目的会计期与其最终母实体拟备的综合财务报表的会计期均以12月31日为结算日。跨国企业集团 X 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属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

实体 A 于2025/26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 2025年1月1日 2025年12月31日
跨国企业集团 X 的相应财政年度: 2025年1月1日 2025年12月31日

实体 A 须以电子方式提交2025/26及其后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原因是相应于2025/26课税年度的财政年度(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实体 A 属第一阶段适用实体,而跨国企业集团 X 属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


 

示例 2:

实体 B 属跨国企业集团 X 并位处香港的合资企业。实体 B 的会计期与跨国企业集团 X 的最终母实体的会计期不相同。实体 B 所拟备的财务账目的会计期以4月1日为结算日,而跨国企业集团 X 的最终母实体所拟备的综合财务报表的会计期则以12月31日为结算日。跨国企业集团 X 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属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

实体 B 于2025/26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 2024年4月2日 2025年4月1日
跨国企业集团 X 的相应财政年度: 2025年1月1日 2025年12月31日

实体 B 须以电子方式提交2025/26及其后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原因是相应于2025/26课税年度的财政年度(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实体 B 属第一阶段适用实体,而跨国企业集团 X 属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


 

示例 3:

实体 C 属跨国企业集团 X 并位处香港的非重大成员实体。实体 C 的会计期与其最终母实体的会计期不相同。实体 C 所拟备的财务账目的会计期以3月31日为结算日,而其最终母实体所拟备的综合财务报表的会计期则以12月31日为结算日。跨国企业集团 X 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属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

实体 C 于2024/25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 2024年4月1日 2025年3月31日
跨国企业集团 X 的相应财政年度: 2025年1月1日 2025年12月31日

实体 C 无须以电子方式提交2024/25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原因是首阶段强制性电子报税要求适用于2025/26或其后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若实体 C 仍然是跨国企业集团 X 的非重大成员实体,则实体 C 须以电子方式提交2025/26及其后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


 

示例 4:

事实与示例 3 相同。跨国企业集团 X 于截至2026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不再属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

实体 C 于2025/26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 2025年4月1日 2026年3月31日
跨国企业集团 X 的相应财政年度: 2026年1月1日 2026年12月31日

实体 C 须以电子方式提交2025/26及其后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原因是实体 C 于相应于2025/26课税年度的财政年度(即截至2026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相应财政年度)属第一阶段适用实体,而于相应财政年度之前的一个财政年度(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跨国企业集团 X 曾属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


 

示例 5:

事实与示例 3 和 4 相同。在截至2026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内,位处香港的实体 D 被跨国企业集团 X 的最终母实体收购,并成为该集团的香港成员实体。实体 D 拟备的财务账目的会计期与其最终母实体拟备的综合财务报表的会计期相同。

实体 D 于2026/27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 2026年1月1日 2026年12月31日
跨国企业集团 X 的相应财政年度: 2026年1月1日 2026年12月31日

实体 D 须以电子方式提交2026/27及其后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原因是实体 D 于相应于2026/27课税年度的财政年度(即截至2026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相应财政年度)属第一阶段适用实体,而于相应财政年度之前的一个财政年度(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跨国企业集团 X 曾属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