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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商业登记或缴费

 


豁免登记

《商业登记条例》规定下列各有关人士从事的服务或经营,不必办理商业登记:—

  1. 慈善机构;
  2. 农业、园艺或渔业的经营(此项豁免不适用于根据《公司条例》成立为法团或须注册的公司);
  3. 擦皮鞋的生意;以及
  4. 根据《小贩规例》须要领取牌照的各种小贩生意(在建筑物内经营者除外)。

然而,须就其从事的生意或业务所得利润课缴利得税的慈善机构,并不符合豁免商业登记的规定,该慈善机构必须就有关生意或业务办理商业登记。请参阅本局所印发「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及信托团体的税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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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缴付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合资格人士

  • 如你业务每月的平均生意额不超过以下限额,可申请豁免缴付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主要凭提供服务以赚取利润的业务 $10,000
    其他业务 $30,000
  • 对于现有业务,上述每月平均生意额须为紧接申请提出前 6 个月的每月平均款额。至于新开业务,则须为该业务开业后首 6 个月的估计平均款额。
  • 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成立或须要注册的公司及根据《有限合伙基金条例》在香港注册的有限合伙基金不会获得豁免。
  • 如独资东主或相同合伙人同时经营两项或多于两项业务,则任何一间该等业务均不会获得豁免。见以下例子:
    (a) 陈先生同时经营两项独资业务:甲及乙,甲及乙均不会获得豁免。
    (b) 陈先生与李先生同时经营两项合伙业务:丙及丁,丙及丁均不会获得豁免。
    (c) 陈先生与李先生经营一项合伙业务,同时陈先生与黄先生经营另一项合伙业务;该两项合伙业务并非由相同合伙人经营。
    (d) 陈先生经营一项独资业务,同时陈先生与李先生经营另一项合伙业务;该两项业务不会被视为由同一人经营。

    怎样申请

  • 申请必须以订明的表格「表格 3」提出。你可以亲身或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书。为了确保申请书的真确性,本局不接受以传真方式提交的申请书。
  • 你也可经香港政府一站通(www.gov.hk/br)提交申请,详情请浏览香港政府一站通网页。
  • 请阅读商业登记册的目的及个人资料私隐

    申请限期

  • 现有业务申请豁免缴付商业登记费及征费,要在现有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的 1 个月前亲身或以邮寄方式提交。如经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交申请,要在现有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的 1 个星期前提交。举例,如你现有的商业登记证将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届满,而你希望由 2015 年 5 月 16 日起计 1 年内获得豁免缴付登记费及征费,你须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前亲身或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如你经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交申请,你须于 2015 年 5 月8日或前提交。
  • 如是属新开业务,则申请应在提交商业登记申请后 1 个月内亲身或以邮寄方式提交。如经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交申请,则申请应在提交商业登记申请后 7星期内提交。举例,如你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提交商业登记申请,而你希望申请豁免缴付登记费及征费,你须于 2015 年 6 月 15 日前亲身或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如你经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交申请,你须于 2015 年 7 月3日或前提交。
  • 如亲身或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申请人会获书面通知其申请结果。如获批准豁免,本局会连同覆信发出「注明批给豁免的商业登记证」。如经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交申请,申请人可登入香港政府一站通检视及下载申请结果及「注明批给豁免的商业登记证」(如获批准豁免)。申请人在未有接获通知前仍须依期缴付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 豁免只在提出申请时才会批给,并有效至「注明批给豁免的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止,为期 1 年。其后每年必须根据当时所生效的豁免条件及申请程序重新提出豁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