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人
根据税务条例,〝遗嘱执行人〞包括已故纳税人的遗产管理人、管理死者遗产的其他人或根据信托创立人最后遗嘱所设立的信托而行事的受托人。
〝遗嘱执行人〞须负责代已故纳税人处理有关税务事宜,包括呈交报税表,提供资料及从已故纳税人的遗产中缴付税款。遗嘱执行人亦应保留有关已故纳税人收人、支出及免税额的证明文件。已故纳税人生前有应课税收入,遗嘱执行人须在该纳税人去世日期后一个月内以书面通知本局,并提供死者个人资料、去世日期、死亡证副本、生前收入类别及如何与遗嘱执行人的日间联络电话及地址。
〝遗嘱执行人〞如收到已故纳税人的个别人士报税表,他须在该报税表申报已故纳税人的收入(注:遗嘱执行人填报已故纳税人的报税表时,不应把自己的收入或扣除项目资料申报在该报税表内。遗嘱执行人应以〝已故纳税人的遗嘱执行人〞身分签署该报税表。)
〝遗嘱执行人〞除了要为已故纳税人申报收入清缴税款外,通常亦须向遗产税署申请遗产税证书。
遗嘱执行人须申报已故纳税人在有关课税年度 4 月 1 日至去世日期的受雇工作收入,其中包括生前应得但未收取的收入,例如累积有薪假期及年终花红等。
(1) | 独资业务 〝遗嘱执行人〞须为已故纳税人申报其独资业务由上次业务结算日期至已故纳税人去世当日的营业资料和应评税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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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合伙业务 如〝遗嘱执行人〞不打算代已故纳税人申请个人入息课税,则不需在有关报税表内呈报已故纳税人在合伙业务所占利润的资料。 |
申报已故纳税人的物业收入
就已故纳税人的出租物业,遗嘱执行人须申报有关物业在正式转名前所收取的租金 :
(1) | 出租全权拥有物业的收入 在未能确定遗产受益人之前,遗嘱执行人须在已故纳税人名下申报 所有来自全权拥有物业的租金收入。就已故纳税人去世的课税年度,〝遗嘱执行人〞会收到两张报税表。他应依下列方法申报有关租金收入: |
第一张报税表 * : | 填报由该课税年度 4 月 1 日至去世当日的租金收入 及 | |
第二张报税表 # : | 填报由已故纳税人去世翌日至下一个课税年度 3 月 3 1 日期间的租金收入 |
(2) | 出租联权共有及分权共有物业 在已故纳税人业权转给尚存业主后,税务局会开立一新物业税档案给尚存业主,以处理所有关于尚存业主的物业税事宜。 如〝遗嘱执行人〞不打算代已故纳税人申请个人入息课税,则不需在有关个别人士报税表内呈报联权共有及分权共有物业的资料。 如〝遗嘱执行人〞代已故纳税人选择个人入息课税的话,〝遗嘱执行人〞则须在有关报税表内填妥〝个人入息课税〞部分,以作出选择。 |
〝遗嘱执行人〞可申请将已故纳税人生前的收入拨入个人入息课税计算。他只须在已故纳税人的报税表第 6 部内,填妥〝个人入息课税〞部分,以作出选择。如已故纳税人生前为已婚人士,其配偶亦须在该报税表签署。
本局对已故纳税人生前收入的征税期限,为已故纳税人去世日期起计的一年内,或在《遗产税条例》所规定的任何誓章递交日期起计的一年内,两者以较迟者为准。
任何由已故纳税人生前多缴的税款都可获退还。由于退税是遗产的一部分,税务局曾要求〝遗嘱执行人〞签署偿还税款保证书,并在取得遗产税署同意后才会发出退税。
如〝遗嘱执行人〞为已故纳税人提交不正确的报税表或提供不实的资料而导致税务局少收税款,〝遗嘱执行人〞须就税务局对此作出的惩罚负上个人责任。如已故纳
税人在生前提交不正确的报税表或提供不实的资料,引致税务局少收税款,税务局会向〝遗嘱执行人〞征收补加税款作为罚款。不过,在这个情况下所征收的罚款,只会以追讨债项形式从已故纳税人的遗产中扣除。
如欲知道更多资料,请参阅以下小册子:
(1) | 「应怎样为已故纳税人填报生前收入并应怎样填报其物业租金收入」,请按这。 | |
(2) | 「是否可透过选择个人入息课税得到税务宽减」,请按这。 |
如欲查询申请遗产税证书或遗产承办书手续,请向本局五楼遗产税署索取「怎样申请遗产税证书」及由司法机构印制的「遗产承办处」小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