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香港居民的演艺人员或运动员
清税手续 | ||||||
《税务条例》规定,非香港居民的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如在香港演出而直接或间接收取款项或利益,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 ||||||
该条例又规定,如在香港有任何人支付款项或用任何转帐方式付款给非居港的演艺人员或运动员或其非居港代理人,该付款人会成为「香港付款人」,按例必须为非居港的收款人承担税务责任,清税手续如下 : | ||||||
(1) | 香港付款人须在演艺人员或运动员抵达香港时,立即填妥一式两份的 IR623 表格。如要下载IR623表格,请按这里。填妥后请邮寄香港邮政总局邮箱 132 号,或传真 2877 1232 交回税务局。 | |||||
(2) | 为能够有足够的款项支付税项,香港付款人应从支付给演艺人员或运动员或其代理人的总款额中按以下的百分比扣存款项: | |||||
(a) | 如演出是与个别的演艺人员∕运动员直接安排 | |||||
课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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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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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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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款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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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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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款额的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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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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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款额的 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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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演出是经非居港的代理人安排,该代理人为个别人士或合伙人士 | |||||
课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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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存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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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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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款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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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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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款额的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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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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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款额的 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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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如演出是经非居港的代理人安排,该代理人为法团代理人或法团 | |||||
课税年度 |
扣存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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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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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款额的 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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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 及 2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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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款额的 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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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局在收到 IR623 表格后,会发给香港付款人该非居港演艺人员或运动员或其代理人的评税通知书。 | |||||
(4) | 香港付款人须负责从扣存款项中清缴有关税项(见上文第 2 段)。 | |||||
如需要更多资料及协助,请致电 2594 2680。 |
单张 : 非居港演艺人员及运动员如何履行香港税务责任
本局拟备了一份有关非居港演艺人员及运动员税务责任的单张,解释有关法例,清税手续,及如何计算应缴税款。如欲参阅此单张,请按这里。你亦可到本局索取有关单张的印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