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7 財政預算案 - 寬免商業登記費一年 常見問題
答:
《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規定,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註冊成立或登記的公司,即使已結業,仍須當作為經營業務的人。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儘管公司在其商業登記證有效期內結業,亦不能申請退還已繳付的商業登記費。
但在特許退款安排下,持有三年證而其生效日期在2016年4月1日前及屆滿日期在2017年3月31日或以後的公司,不論是否在寬免期內已結業,都可就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繳付的商業登記費申請特許退款。
就退款的計算方法,請參閱答6。
答:
本署將於2016年3月向你發出商業登記證續證及繳費通知書時,在考慮了有關寬免商業登記費的建議後,不徵收寬免期間的登記費。如你選擇了有效期為一年的商業登記證,你只須繳付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徵費$250。如你選擇了有效期為三年的商業登記證,你只須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徵費$3,950($3,200 + $750)( 即減少了$2,000)。
答:
如你選擇了有效期為一年的商業登記證,而公司登記證的有效期將於2016年4月1日前開始,當公司在寬免期內換領續證時,商業登記費將獲得寬免,公司屆時只須繳付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徵費。如你選擇了有效期為三年的商業登記證,而公司登記證的有效期將於2016年4月1日前開始及並不須於寬免期內換領續證,在特許退款安排下,公司可就寬免期繳付的商業登記費申請特許退款。
就退款的計算方法,請參閱答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