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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務 資 料 : 商 業 登 記 : 須 辦 理 商 業 登 記 的 「 業 務 」 及 申 請 商 業 登 記

 
須 辦 理 商 業 登 記 的 「 業 務 」
何 時 申 請
怎 樣 申 請
業 務 名 稱
如 何 提 交 商 業 登 記 申 請
索 取 商 業 登 記 申 請 表
商 業 登 記 申 請 表 格 樣 本
何 時 領 取 商 業 登 記 證
不 依 時 遞 交 申 請 的 後 果


須 辦 理 商 業 登 記 的 「 業 務 」

包 括 :

為 了 圖 利 而 從 事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生 意 、 商 務 、 工 藝 、 專 業 、 職 業 或 其 他 活 動 ;
   
為 會 員 提 供 設 施 、 服 務 及 專 用 處 所 , 以 便 進 行 社 交 或 康 樂 活 動 的 會 社 ;
 

所 有 根 據 《 公 司 條 例 》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或 非 在 香 港 成 立 但 在 香 港 設 有 營 業 地 點 的 有 限 公 司 , 不 論 其 實 際 上 是 否 有 在 香 港 經 營 業 務 。

   
所 有 在 香 港 設 有 代 表 辦 事 處 或 聯 絡 辦 事 處 , 或 出 租 其 在 香 港 的 物 業 的 非 在 香 港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不 論 其 有 否 在 香 港 設 立 營 業 地 點 。
   
惟 單 就 職 位 或 受 僱 工 作 的 人 士 , 不 會 被 視 為 經 營 業 務 , 亦 無 須 辦 理 登 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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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時 申 請

獨 資 、 合 夥 或 其 他 非 法 人 團 體 經 營 的 業 務 、 非 香 港 公 司 及 分 行 業 務

- 開 業 後 一 個 月 內 。

   

根 據 《 公 司 條 例 》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註 冊 成 立 後 一 個 月 內 。 [ 不 論 是 否 在 香 港 營 運 , 也 須 辦 理 商 業 登 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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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 樣 申 請

         
要 辦 理 商 業 登 記 , 你 須 :
         
  - 填 寫 一 份 訂 明 的 申 請 表 格
         
  -
繳 交 商 業 登 記 費 及 “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 的 徵 費 。 請 參 閱 商 業 登 記 費 及 徵 費 收 費 表 ; 以 及
         
    提 供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就 業 務 類 別 須 提 交 的 申 請 表 格 、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詳 情 :
         
   
業 務 類 別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表 格 號 碼
獨 資

東 主 的 香 港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 如 非 香 港 居 民 , 則 提 交 其 護 照 或 內 地 居 民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 ( 附 註 1 )

 

表 格 1(a)
法 團

香 港 公 司 註 冊 處 發 出 的 「 公 司 註 冊 證 書 」 或 「 非 香 港 公 司 註 冊 證 明 書 」 ( 附 註 2 )

 

表 格 1(b)
合 夥
所 有 合 夥 人 的 香 港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 如 非 香 港 居 民 , 則 提 交 其 護 照 或 內 地 居 民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 ( 附 註 1 )
表 格 1(c)
其 他 非 法 人 團 體

主 要 高 級 人 員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護 照 , 如 非 香 港 居 民 , 則 提 交 其 護 照 或 內 地 居 民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 ( 附 註 1 )

 

表 格 1(c)
分 行 業 務

-

 

表 格 1(d)
         

  附 註 1 :
如 業 務 的 東 主 / 所 有 合 夥 人 / 主 要 高 級 人 員 都 不 是 香 港 居 民 , 他 們 須 委 託 一 名 香 港 居 民 作 為 該 業 務 的 代 理 人 , 負 責 商 業 登 記 事 宜 。 在 這 情 況 下 , 請 填 妥 IRBR 表 格 第 177 號 或 提 交 一 份 委 託 書 , 列 明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 香 港 身 分 證 號 碼 和 香 港 住 址 ; 以 及 提 供 其 香 港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
       
  附 註 2 :
不 須 根 據 《 公 司 條 例 》 第 XI 部 註 冊 的 非 香 港 公 司 , 須 提 供 其 註 冊 成 立 當 地 政 府 發 出 的 「 公 司 註 冊 證 書 」 或 同 等 性 質 文 件 影 印 本 , 如 果 原 文 不 是 中 文 或 英 文 , 請 附 上 經 核 證 的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請 參 閱 商 業 登 記 申 請 表 格 樣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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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務 名 稱

當 你 登 記 你 的 業 務 時 , 你 可 以 登 記 一 個 業 務 名 稱 。 你 須 在 下 列 三 項 選 擇 中 , 任 擇 其 一 :

   
 
(a) 只 登 記 一 個 中 文 名 稱 ;
   
(b) 只 登 記 一 個 英 文 名 稱 ; 或
   
(c) 登 記 一 個 中 文 名 稱 及 一 個 英 文 名 稱 。
   
你 可 以 在 一 個 中 文 名 稱 中 包 含 英 文 字 母 , 但 不 能 包 含 英 文 字 。 如 果 你 要 在 一 個 中 文 或 英 文 名 稱 中 包 含 符 號 , 則 只 可 用 下 列 符 號 :
   
 
(a) 中文名稱
 
 
 
 
 
 
 
 
 
 
(b) 英文名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請 注 意 , 你 不 能 用 下 列 名 稱 作 為 你 的 業 務 名 稱 :
   
 
(a)
該 名 稱 可 以 使 人 聯 想 到 有 關 業 務 是 以 有 限 責 任 形 式 成 立 為 法 團 , 但 事 實 卻 並 非 如 此 ;
   
(b)
當 有 關 業 務 是 以 有 限 責 任 形 式 成 立 為 法 團 , 該 名 稱 可 以 使 人 聯 想 到 有 關 業 務 是 以 另 一 個 不 同 的 名 稱 成 立 為 法 團 , 例 如 :以 「 A B C 有 限 公 司 」為 名 的 法 團 , 不 能 以 「 X Y Z 有 限 公 司 」 作 為 它 的 業 務 名 稱 ; 或
   
(c)
該 名 稱 可 以 使 人 聯 想 到 有 關 業 務 與 政 府 或 任 何 公 共 機 構 有 關 係 , 但 該 關 係 卻 並 不 存 在 或 不 曾 存 在 。
   
   
就 同 一 個 業 務 , 你 可 以 登 記 多 過 一 個 業 務 名 稱 。 但 每 一 個 額 外 的 業 務 名 稱 , 都 會 當 作 為 一 間 分 行 來 登 記 。 而 額 外 的 業 務 名 稱 , 亦 須 符 合 上 述 的 規 定 。
   
如 果 你 經 營 多 過 一 個 業 務, 你 應 該 為 每 一 個 業 務 分 開 登 記 。 每 一 個 業 務 可 以 有 各 自 的 業 務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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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提 交 商 業 登 記 申 請

網 上 經 「 稅 務 易 」 ( 只 適 用 於 獨 資 業 務 、 合 夥 業 務 及 分 行 登 記 ) ;
   
親 臨 灣 仔 稅 務 大 樓 4/F 的 商 業 登 記 署 ;
   
親 臨 金 鐘 政 府 合 署 13/F 的 「 商 業 登 記 署 — 文 件 收 發 中 心 」 ; 或
   
郵 寄 至 香 港 告 士 打 道 郵 政 局 郵 箱 2901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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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取 商 業 登 記 申 請 表

發 電 郵 到 本 局 (taxbro@ird.gov.hk)或 以 傳 真 方 式 (號 碼 :2824 1482)
- 請 提 供 你 的 姓 名 、 通 訊 地 址 及 所 需 表 格 號 碼 及 數 量 。

   
親 臨 灣 仔 稅 務 大 樓 4/F 商 業 登 記 署
   
親 臨 金 鐘 政 府 合 署 13/F 「 商 業 登 記 署 — 文 件 收 發 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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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表 格 樣 本

你 可 以 下 載 以 下 申 請 表 格 樣 本 作 參 考。 樣 本 是 以 pdf 格 式 儲 存,可 用 Adobe Acrobat Reader 5.0 版 本 或 以 上 及 Adobe Asian Fonts Packs 檢 視 或 列 印,軟 件 可 在 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 website 免 費 下 載。
   

下 載 的 申 請 表 格 樣 本 不 可 以 用 來 遞 交 申 請 。 本 局 只 接 納 由 本 局 按 特 定 規 格 印 備 的 表 格 作 為 申 請 之 用 。

   

申 請 表 格 可 在 商 業 登 記 署 索 取 。 你 也 可 以 填 寫 表 格 IRBR194 或 來 信 索 取 , 來 信 請 寫 上 你 的 姓 名 、 通 訊 地 址 、 和 表 格 種 類 , 然 後 郵 寄 或 傳 真 (2824 1482) 交 回 商 業 登 記 署 。 申 請 表 格 將 會 郵 寄 給 你 。

(1)
表 格 第 1(a)號 (PDF:770KB) - 個 人 在 香 港 經 營 業 務 的 商 業 登 記 申 請 書
(2)
表 格 第 1(b)號 (PDF:1,097KB) - 法 人 團 體 的 商 業 登 記 申 請 書
(3)
表 格 第 1(c)號 (PDF:1,065KB) - 合 夥 或 其 他 非 屬 法 團 的 團 體 在 香 港 經 營 業 務 的 商 業 登 記 申 請 書
(4)
表 格 第 1(d)號 (PDF:713KB) - 在 香 港 經 營 分 行 業 務 的 商 業 登 記 申 請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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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時 領 取 商 業 登 記 證

申 請 途 徑   發 出 商 業 登 記 證 的 時 間
親 臨 灣 仔 稅 務 大 樓 4/F 商 業 登 記 署 的 新 登 記 櫃 檯
 
提 交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後 的 30 分 鐘 內
經 郵 遞 或 透 過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在 收 到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後 的 2 個 工 作 日 內
親 臨 金 鐘 政 府 合 署 13/F 的 「 商 業 登 記 署 — 文 件 收 發 中 心 」
 
提 交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後 的 下 1 個 工 作 日 下 午 三 時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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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依 時 遞 交 申 請 的 後 果

違 例 人 士 可 處 罰 款 $5,000 及 監 禁 1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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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隱政策 修訂日期: 2009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