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 務 資 料 : 商 業 登 記 : 須 辦 理 商 業 登 記 的 「 業 務 」 及 申 請 商 業 登 記
須 辦 理 商 業 登 記 的 「 業 務 」
包 括 :
所 有 根 據 《 公 司 條 例 》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或 非 在 香 港 成 立 但 在 香 港 設 有 營 業 地 點 的 有 限 公 司 , 不 論 其 實 際 上 是 否 有 在 香 港 經 營 業 務 。
何 時 申 請
獨 資 、 合 夥 或 其 他 非 法 人 團 體 經 營 的 業 務 、 非 香 港 公 司 及 分 行 業 務
- 開 業 後 一 個 月 內 。
根 據 《 公 司 條 例 》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註 冊 成 立 後 一 個 月 內 。 [ 不 論 是 否 在 香 港 營 運 , 也 須 辦 理 商 業 登 記 ]
怎 樣 申 請
東 主 的 香 港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 如 非 香 港 居 民 , 則 提 交 其 護 照 或 內 地 居 民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 ( 附 註 1 )
香 港 公 司 註 冊 處 發 出 的 「 公 司 註 冊 證 書 」 或 「 非 香 港 公 司 註 冊 證 明 書 」 ( 附 註 2 )
主 要 高 級 人 員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護 照 , 如 非 香 港 居 民 , 則 提 交 其 護 照 或 內 地 居 民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 ( 附 註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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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務 名 稱
當 你 登 記 你 的 業 務 時 , 你 可 以 登 記 一 個 業 務 名 稱 。 你 須 在 下 列 三 項 選 擇 中 , 任 擇 其 一 :
如 何 提 交 商 業 登 記 申 請
索 取 商 業 登 記 申 請 表
發 電 郵 到 本 局 (taxbro@ird.gov.hk)或 以 傳 真 方 式 (號 碼 :2824 1482) - 請 提 供 你 的 姓 名 、 通 訊 地 址 及 所 需 表 格 號 碼 及 數 量 。
申 請 表 格 樣 本
下 載 的 申 請 表 格 樣 本 不 可 以 用 來 遞 交 申 請 。 本 局 只 接 納 由 本 局 按 特 定 規 格 印 備 的 表 格 作 為 申 請 之 用 。
申 請 表 格 可 在 商 業 登 記 署 索 取 。 你 也 可 以 填 寫 表 格 IRBR194 或 來 信 索 取 , 來 信 請 寫 上 你 的 姓 名 、 通 訊 地 址 、 和 表 格 種 類 , 然 後 郵 寄 或 傳 真 (2824 1482) 交 回 商 業 登 記 署 。 申 請 表 格 將 會 郵 寄 給 你 。
何 時 領 取 商 業 登 記 證
不 依 時 遞 交 申 請 的 後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