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在认可退休计划下的「对冲」安排引起的薪俸税问题
实施日/转制日
遣散费
3.
问:
雇员因雇主结束营业而连同其他员工一并被裁退。雇主根据非法定解雇计划向该雇员支付一笔解雇费。该解雇费是参照该雇员的全年薪酬、由该雇员终止受雇后至其正常退休年龄的年数厘定,款额超过按照《雇佣条例》计算的遣散费的法定款额。有关解雇费是否须课薪俸税?
答:
根据环境事实(即雇主结束营业、解雇若干雇员及实施非法定解雇计划),有关解雇费可被视作因该雇员丧失受雇职位而给予他的赔偿。即使并非根据《雇佣条例》发放,有关解雇费全数无须课薪俸税。
长期服务金
退休计划利益
6.
问:
雇员因遭解雇而根据《雇佣条例》有权享有遣散费。有关遣散费已全数被其雇主向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就该雇员支付的供款(强制性及自愿性)的累算权益「对冲」。有关累算权益保留在该雇员的强积金计划账户内。有关累算权益是否须要课税?
答:
有关累算权益中属于雇主强制性供款的部分无须课税。
有关累算权益中属于雇主自愿性供款的部分,如该部分权益保留在该强积金计划或转移至另一强积金计划,该雇员均会被视作已在服务终止的日期从该计划收取该部分权益(《税务条例》(税例)第8(9)条)。如该雇员为有关雇主工作不少于10年,该部分权益全数获豁免薪俸税(税例第8(2)(cc)、(4)及(5)条)。如该雇员为有关雇主工作少于10年,该部分权益超出按照税例第8(5)条计算的合乎比例利益的部分须予以课税(税例第9(1)(ae)条)。
7.
问:
雇主未有根据《雇佣条例》的规定向雇员支付遣散费。该雇员凭借《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12A(3)及(4)条,从他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强积金)持有属于雇主供款(强制性及自愿性)的累算权益提取一笔相等于有关遣散费款额的款项。该雇员的累算权益余额保留在他的强积金计划账户内。该雇员的累算权益(不论是雇员从强积金计划中提取或保留在该计划内的权益)是否须要课税?
答:
与第6题答案相同。有关累算权益中属于雇主强制性供款的部分无须课税。有关累算权益中属于雇主自愿性供款的部分,该部分权益超出按照(《税务条例》(税例)第8(5)条计算的合乎比例利益的部分须予以课税(税例第9(1)(ae)条)。
8.
问:
雇主根据《雇佣条例》的规定向雇员支付遣散费。其后,雇主凭借《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12A(1)及(2)条,从该雇员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强积金)持有属于雇主供款(强制性及自愿性)的累算权益提取一笔相等于有关遣散费款额的款项。该雇员的累算权益余额保留在他的强积金计划账户内。该雇员的累算权益(不论是雇主从强积金计划中提取或保留在该计划内的权益)是否须要课税?
答:
雇主从该强积金计划中提取的累算权益不会影响雇员的薪俸税责,因为该权益并非由雇员收取。
有关保留在强积金计划内的累算权益,第6题答案所述的税务处理适用。有关累算权益中属于雇主强制性供款的部分无须课税。有关累算权益中属于雇主自愿性供款的部分,该部分权益超出按照(《税务条例》(税例)第8(5)条计算的合乎比例利益的部分须予以课税(税例第9(1)(ae)条)。
酬金
9.
问:
雇员因其雇佣合约届满后不获续约而根据《雇佣条例》有权享有长期服务金,此外,他亦有权获付与须付长期服务金所基于的服务年资相同的酬金。长期服务金已全数被支付予雇员的酬金「对冲」。有关酬金是否须课薪俸税?
答:
有关酬金属受雇工作入息,须课薪俸税。
未遵照「对冲」安排
10.
问:
雇主在《雇佣条例》第31R条所描述的情况下因终止其雇员的雇佣合约而按该雇员的服务年资向他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该款项并没有扣除任何该雇员在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持有的可被「对冲」的累算权益。雇主亦没有从该雇员在强积金计划持有的累算权益属于雇主供款的部分提取任何款项。有关累算权益保留在该强积金计划的雇员账户内。该款项是否须课薪俸税?
答:
该款项(根据「对冲」安排可被累算权益「对冲」但未曾被「对冲」)可获豁免课税,但仅以按照《雇佣条例》第31V条计算的长期服务金的法定款额为限(《税务条例》第8(2)(ce)及8(2B)条)。
11.
问:
雇主在《雇佣条例》第31R条所描述的情况下因其雇员于雇佣合约届满后不获续约而向该雇员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雇主没有把已支付予该雇员的酬金用作「对冲」该款项。该款项及酬金均基于该雇员相同的服务年资。该款项是否须课薪俸税?
答:
与第10题答案相同。该款项(根据「对冲」安排可被酬金「对冲」但未曾被「对冲」)可获豁免课税,但仅以按照《雇佣条例》第31V条计算的长期服务金的法定款额为限(《税务条例》第8(2)(ce)及8(2B)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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