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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免商业登记费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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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

我是否须要就宽免期间缴交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征费?

 
 

答:

是。商户仍须缴付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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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问:

根据《公司条例》注册成立或登记的公司在宽免期内结业,可否获特许退款?

 
 

答:

《商业登记条例》规定,根据《公司条例》注册成立或登记的公司,即使已结业,仍须当作为经营业务的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尽管公司在其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内结业,亦不能申请退还已缴付的商业登记费。但在特许退款安排下,持有三年证而其生效日期在 2010 年 8 月 1 日前及届满日期在 2011 年 7 月 31 日或以后的公司,不论是否在宽免期内已结业,都可就 2 0 1 0 年 8 月 1 日至 2011 年 7 月 31 日申请特许退款。就退款的计算方法,请参阅答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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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

为期一年登记证将在宽免期内届满,但因结业而不须再续领登记证的商户可否获特许退款?

 
 

答:

不可以。有关的登记费已根据《 2009 年收入(减少商业登记费)令》获得宽免,商户应未有缴付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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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问:

我于 2010 年 2 月开立业务。我在申请商业登记时,可否选择三年登记证而即时获得宽免首两年的登记费?

 
 

答:

不可以。建议只宽免在 2010 年 8 月 1 日至 2011 年 7 月 31 日期间开始生效的新登记证或续证的一年登记费。

在发出三年登记证时,本局会按《 2009 年收入(减少商业登记费)令》宽免该证首年商业登记费( 2 ,000 元),你必须缴付应缴余额 3,200 元。待立法会通过有关的预算案法例后,你可就 2010 年 8 月 1 日至 2011 年 7 月 31日期间所缴付的登记费申请特许 退款。就退款的计算方法,请参阅答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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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问:

我的三年登记证将于 2010 年 4 月届满,我可否在续证时即时获得宽免首两年的登记费?

 
 

答:

不可以。建议只宽免在 2010 年 8 月 1 日至 2011 年 7 月 31日期间开始生效的新登记证或续证的一年登记费。

当你于 2010 年 4 月换领新的三年登记证时,本局会按《 2009 年收入(减少商业登记费)令》宽免该证的首年商业登记费(2,000 元),你必须缴付应缴余额 3,200 元。待立法会通过有关的预算案法例后,你可就 2010 年 8 月 1 日至 2011年 7 月 31 日期间所缴付的登记费申请特许退款。就退款的计算方法,请参阅答 6 。

如你欲在续证时转为申领 1 年证,请不迟于现有的 3 年登记证届满前 1 个月向本局发出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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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问:

怎样计算特许退款额?

 
 

答:

税务局将根据申请人登记证有效期的日数、并在宽免期【即 2010 年 8 月 1 日至 2011 年 7 月 31 日】内可享特惠的日数、以及实际就宽免期已缴付的登记费金额,按比例计算退款额。税务局会待立法会通过有关的预算案法例后,宣布特许退款的计算细则及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