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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租金的税项扣除

1.

问:

住宅租金扣除适用于哪些纳税人?

答:

应课薪俸税或个人入息课税的纳税人有资格申索扣除由他/她以租客身分根据住宅处所的合资格租赁而缴付的租金。

纳税人可获扣除由其同住配偶以租客身分根据住宅处所的合资格租赁而缴付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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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问:

住宅租金扣除适用于哪类住宅?

答:

要符合扣除资格,住宅处所必须是没有受任何法律或指明文书禁止作住宅用途的建筑物或其任何部分。有关处所必须由纳税人用作其主要的居所。

如所订立的租赁是关乎租用任何住宅处所连泊车处,而租客没有把该泊车处分租出去,则就有关扣除而言该泊车处会视为该住宅处所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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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

何谓合资格租赁?

答:

住宅处所的合资格租赁是就该处所的独有使用权而订立,并须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17章)加盖印花的书面租赁(或分租租赁);或根据该租赁,该独有使用权是由政府(或财政司司长法团作为政府的代理人)按公平市值的租金给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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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问:

如何厘定纳税人的可扣除住宅租金款额?

答:

一般而言,纳税人就某一课税年度的可扣除款额,是就该课税年度根据合资格租赁缴付的租金款额,或是该课税年度有关租赁的扣除上限,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

如纳税人已婚和与其配偶同住,纳税人或其配偶(或双方)的可扣除总额,是根据租赁就有关课税年度缴付的租金款额,或是该课税年度有关租赁的扣除上限,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

扣除上限为每个课税年度100,000元。

请参考示例的说明,以了解如何计算在不同情况下的可扣除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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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问:

如纳税人在某一课税年度成为已婚人士,如何厘定纳税人或其配偶(或双方)就该课税年度的可扣除总额?

答:

上述第4项答案所述计算纳税人或其配偶(或双方)的可扣除总额的原则适用于纳税人在该课税年度已婚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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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问:

如合资格租赁下有多于一名租客,如何厘定每名租客所缴付的租金款额和该租赁的扣除上限?

答:

就有关租赁缴付的租金会被视为由各名合租租客平均缴付,而扣除上限会按照合租租客人数按比例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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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问:

如合资格租赁的合约期只占某一课税年度的部分时间,扣除上限如何计算?

答:

扣除上限会根据该课税年度内的合约期按比例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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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问:

如就某一课税年度涉及超过一份租赁,如何厘定纳税人的可扣除住宅租金款额?

答:

纳税人就该课税年度可扣除的款额是就每份租赁根据上述第4项答案所述原则计算的款额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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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问:

纳税人可享有住宅租金扣除的年期是否设有上限?

答:

住宅租金扣除不设年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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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问:

住宅租金扣除在甚么情况下并不适用?

答:

住宅租金扣除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 纳税人或其同住配偶是香港住宅处所的法定及实益拥有人;
(b) 有关租赁的业主(如有关租赁为分租租赁则其主租客)是纳税人或其配偶的相联者(例如业主是纳税人的配偶、纳税人或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合伙人,或受纳税人或其配偶所控制的法团);
(c) 纳税人或其同住配偶获其雇主或该雇主的相联法团提供居住地方,或纳税人或其配偶就居住地方应缴付或已缴付的租金,部分或全部由该雇主或相联法团支付或退还;
(d) 纳税人或其同住配偶是香港房屋委员会或香港房屋协会辖下公共租住房屋单位的租客或认可占用人;
(e) 有关租赁受任何法律或政府租契禁止;
(f) 纳税人或其配偶就有关处所与业主签订了租赁购买协议;
(g) 有关租金可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的任何其他条文获扣除;或
(h) 纳税人或其同住配偶在缴付有关租金的同一期间就任何其他住宅处所缴付的租金已获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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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问:

如纳税人就某住宅申索扣除,他/她须如何证明该住宅是其在香港的居所?

答:

纳税人须保留有关住宅用作其主要居住地方的证明文件,如公共服务的账单(包括水费、电费及煤气费)和住户证等。纳税人在提交报税表时无须同时提交上述证明文件,但须保留有关文件,以备税务局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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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问:

如纳税人在香港有多于一个居所,如何决定那个居所为其主要居所?

答:

纳税人的主要居所须按个案的事实来决定,包括他/她与家人在所有居所居住的时段及规律。一般而言,纳税人与家人花上大多数时间的居所会被视为他们的主要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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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问:

住宅租金税项扣税,何时生效?

答:

有关住宅租金税项扣除的条例已在2022年6月30日刊宪成为法例。此项法例适用于2022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及其后的所有课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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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问:

我应如何就2022/23课税年度暂缴薪俸税申索住宅租金扣除?

答:

如你合资格申索住宅租金扣除,你可在2021/22课税年度报税表的第10A部提供就2022/23课税年度的申索扣除款额。你可参考扣除规则示例的说明以了解你是否合资格申索有关扣除,及如何根据有关条例计算可扣除款额。本局会在评定2022/23课税年度暂缴薪俸税时考虑有关扣除申索。

如你没有在2021/22课税年度报税表的第10A部提供上述资料,你仍可在接获有关薪俸税评税通知书后,因应有关扣除申请暂缓缴付2022/23课税年度暂缴薪俸税,申请限期为该暂缴税的缴税日期前28天;或有关缴付暂缴税通知书发出日期后14天,两者以较迟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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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问:

我就某住宅单位签订了合资格租赁,并把该单位用作我的主要居所。有关合约期为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月租10,000元。我在签订租赁时一笔过预付了所有租金共240,000元。我应如何填写2021/22课税年度个别人士报税表的第10A部?

答:

你可在报税表的第10A部提供就2022/23课税年度已缴付租金的总额(即240,000元 × 12/24 = 120,000元)。你可获扣除的最高款额为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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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问:

我打算就某住宅单位签订租赁,并待前租客于2022年底迁出后把该单位用作我的主要居所。我可否填写2021/22课税年度个别人士报税表第10A部以就2022/23课税年度暂缴薪俸税申索住宅租金扣除?

答:

由于你在提交2021/22课税年度个别人士报税表时尚未签订任何租赁,你不应填写报税表的第10A部。在你就该单位签订合资格租赁后,你可在接获有关薪俸税评税通知书时,就有关扣除在指定时限内申请暂缓缴付2022/23课税年度暂缴薪俸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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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问:

有关我主要居所的合资格租赁将于2022年9月30日届满。我打算在2022年7月永久离开香港。我可否在2022/23课税年度个别人士报税表内申索住宅租金扣除?

答:

你可在报税表的10A部提供就2022年4月1日至你离港前在有关居所居住最后一天期间所缴付的租金款额。你亦须同时提交有关的租赁副本和缴付租金的证据,以供本局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