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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政府资讯中心)

立法会:《2003 年博彩税(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致辞全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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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就《2003 年博彩税(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辩论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修订以上所读出的条文。首先在第 2 条,我建议「博彩」一词代以「足球博彩及奖券」。这是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认为「博彩事务委员会」的名称未能准确反映其职能,我们同意把该委员会改名为「足球博彩及奖券事务委员会」,以充分反映其向民政事务局局长就足球博彩和奖券活动的发牌和监管事宜提供意见的职能。

    我建议修订第 4 条中建议的第 1A 条,这修正案的目的,是修订足球的定义,使它不包括澳洲形式的足球。这改动是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提出的,使足球的定义更清晰明确。

    我建议修订第 11(b)条的第 2 款,把「 3」字改为「 5」字,修正案的内容已载列于发放给各位的文件内。这项修订旨在提高对现行有关制造、印制、发行、售卖或提供出售赛马彩票的刑罚,由现行的第三级罚款(即一万元)提高至第五级罚款(即五万元),这是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作出的,目的是令罚款对有关罪行起足够阻吓作用。

    我建议修订第 17 条(b)款,这是一项技术性修订,把中文牌本中的「 * 」字改为「商」字,使草案中对奖券活动举办商的提述一致。
    最后,我建议修订第 19 条中的第 3A 条。目的是更清晰地订明持牌经营者在有关博彩税的审计方面的规定,即订明合资格人士须在审计报告中述明以他的意见及就某一课税期而言,有关举办商的纪录备存等要求已按照博彩税条例的规定执行。

    谢谢主席女士。

二○○三年七月十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