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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政府资讯中心 )

立法会:《2005年收入(免税额)条例草案》(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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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今日(六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恢复《2005 年收入(免税额)条例草案》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2005 年收入(免税额)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订《税务条例》,以落实在二OO五至O六年度财政预算案所公布的两项税务宽减建议。第一项建议是将子女免税额由现时的 3 万元增加至 4 万元。而第二项建议是向供养 55 至 59 岁的父母或祖父母的纳税人提供基本免税额及额外免税额。

    我谨在此向法案委员会主席陈鉴林议员及其他委员致谢。他们在很短、很短时间内详细审议了条例草案,令条例草案可以在今天恢复二读。

    在法案委员会会议席上,有委员建议政府考虑将以上提及的第二项税务宽减项目的适用范围收紧至只限于父母或祖父母失业的纳税人。

    财政司司长在制订有关建议时,已充分考虑到议员和各界所提出的意见,以及实际的情况。鉴于在界定「失业人士」一词方面存在技术性问题,尤其是如何处理某人失业的期间及某人失业及再次就业的情况。李卓人议员提出的意见,我们亦有考虑过所有的问题。有关将新免税额的适用范围收紧至只适用于父母或祖父母失业的纳税人的建议,我们担心会导致一些不公平的情况。让我举个例子,例如:受雇而薪金微薄的父母或祖父母将不符合有关资格;相反,没有就业但以投资收入(如股息)或租金为生,或营商,或以往长时间工作并收取丰厚薪酬而暂时休业的父母或祖父母,尽管他们可能生活富裕,但仍会符合此类免税额的资格。

    同样地,由于香港并不就利息或股息及境外收入征税,以应课税入息来判定免税额资格亦并不可行。因为一个受薪的雇员可能会有应课税入息,而收取股息的公司股东则没有应课税入息。

    不将免税额的符合资格与受养人的就业情况挂鈎亦与现行其他有关的免税额的安排一致。所以我们在考虑过种种因素后,决定采用现时的定义。

    如条例草案获得通过,有关措施将自二OO五至O六课税年度起适用。我们估计,大约有 30 万名纳税人会因增加子女免税额而受惠。新的供养父母或祖父母免税额亦会令大约 10 万名纳税人受惠。两项建议合共会令政府全年税收减少大约 10 亿 7 千万元。

    我谨此陈辞,请各位议员支持《2005 年收入(免税额)条例草案》。

    多谢主席女士。

二○○五年六月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