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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政府资讯中心 )

政府与泰国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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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九月七日)与泰国签订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这项协定让投资者能够进一步确立其税务负担,亦有助加强香港与泰国两地间的经济贸易连系,以及促进泰国与香港两地企业在彼此地方投资及营商。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代表政府签订协定。泰国外交部长 Dr Kantathi Suphamongkon 则代表该国签署。

    马时亨在曼谷出席签订仪式致辞时表示,该协定是首份香港与亚太区国家签订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全面性协定)。

    他说:「该协定可确保投资者无须为同一收入两度缴税。简言之,透过提供税项宽免及明确划分两地之间的征税权,这项协定会为泰国及香港的投资者在彼此的地方经商所赚取的某些收入节省税款。」

    马时亨说:「有关协定正式确立目前两地征税机关提供的税项宽免安排,为投资者及有意投资的人士提供一个更明确稳定的投资环境。」

    他说:「签订该项协定,会进一步鼓励港商及泰国人士在彼此地方营商及投资,有助加强两地的经济贸易连系。」

    根据该项协定:

*   泰国政府不能就某公司在泰国的分支机构汇寄给香港总办事处的利润征税。现时,泰国就汇寄的利润征收 10% 预扣税。

*   香港居民在泰国营运航空器从事国际运输而赚取的收入,会获豁免缴付泰国入息税。

*   香港居民在泰国营运船舶从事国际运输而赚取的收入,泰国入息税税款则获减免 50% 。

*   香港居民在泰国赚取(非归因于其设于泰国的常设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如为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的版权而支付的费用,泰国预扣税税率会减至 5% ;如为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则、秘密方程式或工序而支付的费用,预扣税税率则会减至 10% 。现时则须征收特许权使用费总额 15% 的预扣税。

*   香港居民在泰国赚取(非归因于其设于泰国的常设机构)的利息收入,须课缴现为利息总额 15% 的预扣税。根据该协定,如收取利息者为财务机构或保险公司、又或是由于以信贷形式出售设备、商品或服务所引致的债务而支付利息,则泰国预扣税税率会减至 10% 。

    待双方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香港/泰国全面性协定中有关香港税收部分将由二○○六年四月一日起适用,而泰国税收部分将由二○○六年一月一日起适用。就香港而言,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根据税务条例制定命令,并经立法会审议通过。

    政府十分希望与主要贸易及投资伙伴建立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的网络,藉着这个全面性协定网络,本港可与区内已经建立这类网络的其他地方看齐,从而进一步增加本港在吸引投资方面的竞争力。

    政府于一九九八年已开始研究与主要贸易伙伴订立全面性协定的可行性,并于同年与内地订立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政府与比利时在二○○三年签订首份全面性协定。政府亦曾与澳门、越南及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部分成员就双重征税进行磋商。此外,政府现正与内地商讨将现存有限制的双重征税安排扩展至全面性安排,以提供进一步的税务宽免予香港及内地商人。

    有关协定的详情(只有英文版本)载于税务局网页www.ird.gov.hk/chs/pdf/thailand.pdf

2005 年 9 月 7 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 18 时 57 分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 代表政府与泰国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 代表政府与泰国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 代表政府与泰国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