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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香港政府新闻网 )

立法会二十题:父母或祖父母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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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江华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的书面答复:

问题:

    《税务条例》(第 112 章)规定,须缴纳薪俸税的人士可就供养其通常居住于香港的父母或祖父母,或其同住配偶的父母或祖父母申领免税额。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通常居住于香港」的定义;

(二)   鉴于越来越多受供养的退休长者移居内地,当局会否考虑放宽有关的居港规定;若否,理据为何;

(三)   当局会否考虑容许多于一名合资格申请人平均分享关乎同一受养人的上述税额;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   当局在抽查申领上述免税额的个案时,会要求申请人提交甚麽证据,以证明他们在有关课税年度内曾供养该受养人,以及有否检讨这项要求是否合理?

答复:

主席女士:

(一)   《税务条例》本身并没有就「通常居住于香港」作出定义。税务局是根据一般法律原则处理有关个案。

    在决定受供养的父母或祖父母是否通常居住于香港时,税务局会考虑他们与香港的社交及经济联系,而可参考的客观因素包括:

(1)   在港逗留日数;

(2)   在港是否有一个固定居所;

(3)   在外地是否拥有物业作居住用途;

(4)   在香港或外地有否工作或经营业务;和

(5)   其主要家庭成员在香港还是在外地居住。

    一般来说,如受供养的父母或祖父母长期居住于外地,逗留香港日数不多,只作探亲性质,即使拥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税务局不会视他们为通常居住于香港。

(二)   根据现行的《税务条例》,父母及祖父母的定义相当广泛,除纳税人及其配偶(包括已去世的配偶)的生父和生母外,还包括继父母及领养父母。至于祖父母亦包括亲生祖父母或亲生外祖父母、领养祖父母或领养外祖父母及继祖父母或继外祖父母。换言之,一位纳税人可就多位受养人申请父母或祖父母免税额。若撤销受养人须通常居住于香港这项条件,即表示纳税人可就居于任何海外地方的受供养的父母及祖父母申请免税额。要核实纳税人与他们的关系、纳税人有否供养受养人、是否有超过一位纳税人同时就同一位受养人申请免税额和受养人是否仍然在世等,都会相当困难。税务局将难以核实这些资料的真确性,以致这项免税额有可能被滥用,引致税收损失。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现时没有计划取消受养人须通常居住于香港这项条件。

(三)   若容许超过一位合资格申请人就同一位受供养的父母或祖父母申请免税额,会使核实有关申请更加繁复和困难。因此,我们暂时无意更改有关规定。

(四)   在复核个案时,税务局会要求申报与受供养人同住的纳税人,提供可证明受养人住址的文件,例如银行月结单。申报提供生活费以供养受养人的纳税人,则须陈述给予受供养人生活费的详情。如有需要,税务局可查阅银行户口记录,或从环境证据核实纳税人陈述的供养资料。一般来说,税务局不会要求纳税人提交受供养人日常开支的单据。

    税务局会核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与该局的电脑记录相符。此外,税务局亦会向其他政府部门,包括入境处、社会福利署、房屋署等索取有关资料,以核实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正确。

    为防止供养父母及祖父母免税额被滥用,税务局不时检讨这项核证方式,务求在不被滥用但亦不扰民的情况下进行,我们认为现时的做法是合理的。

2006 年 6 月 7 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 12 时 0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