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版 English 网页指南 联络我们 分享 RSS
  • 还原字体
  • 较大字体
  • 最大字体

新闻稿

(资料来源 : 香港政府新闻网 )

立法会七题:利得税制

**********

    以下为今日(一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健锋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马时亨(在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缺席期间)的书面答复:

问题:

    有不少商会和专业团体建议在利得税制下,就公司亏损引入「集团亏损宽免」和「本年亏损转回」两项安排。前者容许将一间或以上的公司的亏损,用于抵销同一集团内的其他公司的盈利,而后者则容许把亏损用于抵销过往年度的盈利,有关公司因而可获退回已缴税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两年,有否就引入上述两项税务安排进行研究;若有,研究结果为何;

(二)是否知悉,哪些国家现时有实施该两项税务安排,以及该等安排对这些国家的经济带来什么影响;及

(三)会否重新考虑引入该两项税务安排;若否,政府会推行什么其他的新税务安排,以改善营商环境和提升本港的竞争力?

答复:

主席女士:

(一)政府曾详细研究引入「集团亏损宽免」及「本年亏损转回」的建议,但认为这两项安排,可能使政府损失庞大的税款,而其影响在经济陷入低潮时尤为严重。此外,这两项安排亦容易被利用作避税,须以繁复的法律条文清楚地规限它们的适用范围以防止滥用;但这样做则会令我们简单的税制变得复杂,而有关的审核和调查工作,亦须耗用大量资源。因此,我们认为不宜引入这两项税务安排。

(二)据我们了解,实施「集团亏损宽免」的国家包括澳洲、日本、马来西亚、新西兰、新加坡、英国和美国,而实施「本年亏损转回」的国家则包括韩国、新加坡、英国及美国,但不同国家的具体安排会有分别。我们没有这两项税务安排对有关国家的经济有何影响的资料。

(三)基于上述理据,我们认为不宜引入这两项税务安排,但我们会继续听取商界及专业界就这方面的意见。香港一向凭借低税率及简单、透明度高和公平的税制吸引投资者。就公司亏损方面的安排而言,我们现行容许公司无限期以亏损抵销其后利润的做法,已较不少国家优惠。为进一步提升本港的营商环境和竞争力,行政长官已于二○○七年施政报告中提出将公司利得税税率降低一个百分点至百分之十六点五。

2008 年 1 月 30 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 11 时 0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