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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7年税务(修订)(第7号)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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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今日(三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7年税务(修订)(第7号)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2017年税务(修订)(第7号)条例草案》目的是修订《税务条例》,以实施行政长官在二零一七年《施政报告》所宣布的利得税两级制。
 
  法案委员会共召开了两次会议。我要特别感谢委员会主席周浩鼎议员及其他委员的努力,令审议工作顺利完成。
 
  刚才我们很留心聆听议员发表的意见,政府的政策目标是在维持简单低税制的同时,实行具竞争力的税制以促进经济发展。《条例草案》旨在将法团首二百万元利润的利得税税率降至百分之八点二五,即现行税率的一半,其后的利润则继续按百分之十六点五的税率征税。至于属独资或合伙业务的非法团业务,首二百万元利润的税率将相应下调至百分之七点五,即现行税率的一半,余下利润的税率则维持在百分之十五的水平。
 
  为确保受惠企业以中小企为主,我们建议限制有关连实体只可提名一家企业受惠。在建议的利得税两级制下,纳税法团和非法团业务每年分别最多可节省十六万五千元和十五万元税款。假设有百分之二十的纳税企业属关连企业,实施新税率会令政府税收每年减少约五十八亿元,相等于二零一六至一七年度利得税收入总额约百分之四。不过,企业或可因此而提高营运规模及效率,我们亦希望这日后可为政府带来额外税收。
 
  法案委员会就建议的条例修订作出了深入和详细的讨论,我希望在此回应委员和持份者关注的几个事项。
 
  首先是利得税两级制的政策目标和受惠对象。法案委员会在审议《条例草案》时,曾有委员提出利得税两级制应否适用于从事物业买卖的企业。就此,我们希望指出,政府已实施特别印花税及买家印花税等措施,务求冷却物业市场的投机及投资活动;不论物业交易所涉及的实体是自然人或公司,均受有关措施规管。此外,企业如何进行业务或作出投资,属该实体的商业决定。我们不应因实施利得税两级制令税制变得复杂和削弱香港奉行简单税制的竞争优势。因此,我们建议利得税两级制将适用于所有合资格企业,不论其业务。
 
  此外,如何界定「有关连实体」亦为部分委员和持份者所关注。简单而言,若两个实体其中之一控制另一实体,或两者均受同一实体控制,该两个实体一般会被视为「有关连实体」。「控制」一般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实体多于百分之五十的已发行股本、表决权、资本或利润。有意见认为有关限制或会令利得税税制变得复杂,但也有意见认为「有关连实体」拟议的定义较《税务条例》其他部分中「相联者」的定义为宽松。
 
  刚才亦有议员关注到为何我们以百分之五十作为分界点,这主要是因为我们要让税制简单、透明和容易实施,因此我们认为百分之五十为合适的选择。
 
  另外,为确保利得税两级制的受惠企业以中小企为主,我特别要提出,刚才有许多议员表达意见,觉得我们一视同仁,其实我们对大企业和小企业相对的处理方式不同,因为我们已经建议并且在修例中提及,我们会限制有关连实体只可提名一家企业受惠于两级税率,所以如果有些公司是关连,可能有几百家或一千家企业,但只有一个实体可以受惠于此两级税率。因为集团企业可透过不同实体进行不同业务,如果不加入拟议的限制,跨国集团或上市公司旗下的大量实体均能受惠于拟议的两级税制,这会有违政府将优惠集中于中小企的政策目标。我们在《条例草案》已就「有关连实体」订明了刚才解释的简单、清晰而客观的定义,有助将股东或合伙人间的争议减到最低。
 
  至于会否有公司透过业务重组或其他安排滥用利得税两级制,我们希望议员明白,业务重组是正常的商业活动,不同商业机构有不同的风险状况、资产回报率和成本结构。公司合并业务与否须审慎考虑所带来的成本效益,属于商业决定。无论如何,政府会留意有关情况,以确保企业遵从法例的规定。
 
  此外,《税务条例》其他防止滥用条文就「相联者」所作的定义,通常采用「亲属」的概念,这是为了防止将利润转移给亲属控制的公司。但就现时拟议的利得税两级制而言,我们的政策重点是减轻中小企的税务负担。由于同一家庭的成员或会各自经营不同业务,例如父亲经营茶餐厅,儿子经营发廊,向他们各自提供建议中的较低税率,做法合理。
 
  第二个关注事项是在一所企业中,来自合资格债务票据和其他业务应评税利润的征税安排。
 
  为免出现双重优惠,拟议的利得税两级制将不适用于选择现行优惠半额税率税制的企业,这包括专业再保险公司、专属自保保险公司、企业财资中心及飞机租赁公司。有关法团必须是主要从事相关业务的独立法团,即使它们可从事其他商业活动,但来自该等活动的利润所占的百分比应少于百分之二十五。
 
  与此同时,拟议的利得税两级制不适用于合资格债务票据持有人收取或获累算作为利息、收益或利润的款项,因为该等款项已按半额税率课税。由于法团的应评税利润可来自合资格债务票据及其他来源,与合资格债务票据无关的业务的应评税利润,将来可按利得税两级制税率课税。我稍后会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更清楚表明来自合资格债务票据的利润,不会计算在新订附表8A或8B下的二百万港元应评税利润「上限」之内。
 
  第三个关注事项是香港应否实施累进利得税率。部分委员在审议条例草案时,建议政府考虑引入累进利得税率的制度,划分较多税阶,以期改善税制的纵向公平性、缩窄贫富悬殊或增加政府收入。
 
  鉴于目前国际趋势是降低公司利得税率以提升经济竞争力,政府在现阶段不适宜考虑有关建议,以免削弱香港的竞争优势。然而,就扩阔税基的进一步研究,将会是本局长远的工作之一。
 
  主席,引入利得税两级制,可减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的税务负担,有助缔造更有利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以及提升香港的竞争力。企业可把节省的税款用作提升硬件或软件,从而提高整体营运表现及效率。政府会继续与持份者保持沟通,以制定具前瞻性的税务政策及措施,促进香港的经济发展。
 
  在此,我需要回应议员认为本届政府在《财政预算案》中没有照顾不同群体的意见,其实二月二十八日发表《财政预算案》时,财政司司长已详尽地阐述,在医疗、罕见疾病的药物、教育、社福设施、创科投资、运输工程、经济发展等方面投放大量资源,因此,在建议引入利得税两级制税务措施的同时,我们并没有忘记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其他义务。
 
  主席,《条例草案》已得到有关法案委员会的支持,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令企业受惠。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8年3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0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