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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创新及科技局局长动议二读《2018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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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创新及科技局局长杨伟雄今日(五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8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8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订《税务条例》,以落实行政长官于二○一七年十月《施政报告》的措施,为合资格研发活动的开支提供额外税务扣减,以鼓励更多企业在香港进行研发活动。
   
  我们参考了其他国家的经验,因应本港实际需要,就额外税务扣减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一)「研发活动」的定义,将沿用现行《税务条例》第16B(4)(a)条对「研究和开发」的定义。而「合资格研发活动」的定义,则是指在香港进行的「研发活动」,涵盖在科学及技术领域上的原创性研究和应用研究等活动,但不包括市场、工商和管理事务的研究,亦不包括一些不涉及改进科技的创新活动,例如效率调查、销售推广等。以上定义与国际惯常做法一致;
 
(二)总括而言,企业的研发开支,将会划分为可获100%税务扣减的「甲类开支」,或可获额外税务扣减的「乙类开支」;
 
(三)「乙类开支」分为就「合资格研发活动」支付给「指定本地研究机构」的款项,和企业进行「合资格研发活动」所产生的「合资格开支」。上述款项及开支总额的首200万元,可获300%税务扣减,余额亦可获200%扣减。额外扣税金额不设上限;
 
(四)企业就不属「合资格研发活动」的其他研发活动引致的开支或款项,例如支付给外地大学或学院,或「指定本地研究机构」进行市场、工商和管理事务的研究、在香港境外进行的「研发活动」等;以及企业就「合资格研发活动」引致的非「合资格开支」的研发开支,例如董事薪酬、租用或维修工业装置或机械而支付的费用等,将列作「甲类开支」,仍可获100%税务扣减,与现行《税务条例》的安排相称。因此,拟议的额外税务扣减制度不会为业界带来任何负面影响;以及
 
(五)为保障公帑和符合相关的国际税务规则,我们亦会提交其他保障及杂项的修订,以处理例如拨款及津贴,及防止人为提价申索等事宜。
 
  为防止因不当申领扣税而可能导致的收入损失,我们亦建议授权税务局局长,就申索研发扣税及事先裁定的申请,谘询创新科技署署长的意见;以及授权创新科技署署长,为税务扣减目的,指定任何位于香港的大学或学院,或任何其他在香港承办「合资格研发活动」的机构、协会、组织或法团,成为「指定本地研究机构」。
 
  主席,拟议的额外税务扣减制度有助提升香港作为研发基地的竞争力,从而吸引企业在港作更多研发投资,推动本地研发活动和培育本地研发人才。我们已就立法建议谘询业界、会计及税务专业团体,以及创新、科技及再工业化委员会,他们普遍欢迎建议。今年一月,我们亦已经向立法会工商事务委员会介绍有关建议,并获得委员普遍支持。我希望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以便额外税务扣减制度可在二○一八年落实,让企业能早日受惠。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8年5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