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以下是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浩濂今日(五月二十八日)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4年税务(修订)(跨国企业集团的最低税)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政府动议的修正案,主要是因应持份者在《条例草案》审议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及建议,以及于《条例草案》在二○二四年十二月刊宪后,经合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最新发布的行政指引。以下我会把修正案分类并简介主要内容。
第一类修正案是有关税务合规和行政方面的修正案。在反避税方面,不少持份者对采用《条例草案》中拟议第26AH条中的「主要目的测试」作为全球最低税和香港最低补足税机制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存有疑虑。经考虑持份者的意见,我们建议改为采用经变通的《税务条例》第61A条(即「唯一或主要目的测试」)作为一般反避税规则,来应对相关潜在避税安排。第61A条是香港税法中一项存在已久的一般反避税条文,已得到有效应用。我们认为采用经变通的第61A条,将为跨国企业集团在反避税方面带来明确性、简便性及一致性,并便利它们合规。
我们亦会提出以下修正案,以减轻企业合规负担,并提供更大明确性:
(一)将拟议备存纪录期由12年缩短至九年;
(二)将在资料交换机制失效的情况下,提交全球反侵蚀税基资料报表的时限,由30天延长至最少60天,并在某些情况下免除香港成员实体的相关交表要求;
(三)删去有关实体及服务提供者的董事及高级人员的罪行的拟议第80Q条;及
(四)为作出补足税评税和提起相关法律程序提供更明确的期限。
我们亦提出修正案以厘清相关税务安排,包括厘清在根据《税务条例》第4部利得税计算付款实体或收款实体的利润或亏损时,不会计入补足税的还款项,以及订明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应缴的合资格当地最低补足税,在适用情况下可用作税收抵免,以抵销《税务条例》第4部下的利得税。我们亦提出修正案,修订《税务条例》第51AAB条及引入新附表65,将强制受涵盖跨国集团的实体以电子方式填报利得税报税表的要求,纳入《条例草案》。
第二类修正案旨在回应经合组织最新颁布的行政指引和文件,当中包括将经合组织于二○二五年一月及三月颁布的行政指引和全球反侵蚀税基规则文件纳入拟议附表64,订明合资格当地最低补足税安全港在某财政年度不适用于跨国企业集团的辖区补足税的特定情况;以及订明就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的适用而言,在计算简化有效税率时,若干递延税项开支将豁除于简化涵盖税外。
最后,我们也提出了一些技术上的修订,以及草拟上的改善。例如,我们提出了修正案以厘清「税」一词在某些条文下是否包含补足税;并为提高清晰度及一致性,作出若干文本修改和相应修订。由于这些修正案不会改变《条例草案》的实质内容,我在此不作详细阐述。
主席,我们在敲定修正案时,已很大程度上采纳持份者的意见。法案委员会亦已审阅并支持政府建议的修正案。我恳请各位议员通过有关修正案。
本人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香港时间16时5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