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更改商业登记资料
- 一站式公司资料变更通知
- 开业/业务资料变更通知
- 更改业务地址
- 更改业务名称
- 合伙人的加入或退出(不适用于有限合伙基金)
- 更改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的资料
- 更改业务性质
- 提交通知书
- 服务表现承诺
- 不依时提交通知书的后果
公司不需要就以下公司资料的变更另行通知局长:
本地公司
- 公司名称
- 注册办事处地址
注册非香港公司
- 法团名称
- 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
- 获授权代表的名称及地址。
公司注册处处长会在按《公司条例》登记或记录有关公司资料变更的通知书或申报表后,将该等资料传转予局长。
所有经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制度下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须在实际开业后的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局长其业务的资料,包括业务名称、业务描述及业务性质、营业地点的地址和开业日期。公司可以信件形式作通知或填交表格IRBR200。
有限合伙基金如于办理商业登记时仍未开始营业,亦须在实际开业后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局长有关业务详情,包括业务描述及业务性质、营业地点的地址和开业日期。有限合伙基金可以信件形式作通知或填交表格IRBR200A。
此外,所有公司及有限合伙基金须在上述业务资料有所变更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局长。公司可填妥有关表格以作通知。表格可从税务局网页(www.ird.gov.hk) 下载或透过表格传真服务(2598 6001)索取。
- 你应于你的业务地址更改后的 1 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在通知书上,请清楚书明你的商业登记号码、业务名称、新旧业务地址及更改日期等。另外,你亦可填妥提交表格IRC 3111A。你可能需提供地址证明(例如租约或最近的公用事业账单的副本)。
- 公司注册处与税务局于 2012 年 2 月 20 日携手推出一项经公司注册处「注册易」提供的新一站式电子服务。这项服务可让公司选择一次过更改其注册办事处地址及业务地址。详情请参阅「常见问题 - 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和一站式公司资料变更通知服务」问题 23 、 24 及 25。
- 如你的业务名称已经更改,你应于更改后的 1 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清楚书明你的商业登记号码、新旧业务名称、业务地址及更改日期等。另外,你亦可填妥提交表格IRC 3110A。
- 如属本地公司或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非香港公司,请参阅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
- 任何合伙人的加入或退出,必须于更替后的 1 个月内通知商业登记署。通知须用表格IRBR 64填写,由有关之更替合伙人及现有合伙人一同签署,另外并须递交新加入合伙人的身分证或护照或商业登记证(如合伙人属法人团体)影印本。
- 如合伙人的变更会引致业务由独资经营转变为合伙经营(或相反),本局在记录有关变更后会发出一张已更新的商业登记证。
- 基金须在普通合伙人变更后的一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在通知书上,请清楚书明基金的商业登记号码、名称、业务地址、新旧普通合伙人的资料(包括他们的姓名或名称、身分证/护照/商业登记证号码、住址/注册办事处地址)及更改日期等。
- 提交新普通合伙人的身分证或护照或商业登记证(如属法人团体/有限合伙基金/有限责任合伙)影印本。
- 另外,你亦可填妥提交表格IRBR 64A。
- 如业务性质有任何更改,你须于更改后的 1 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清楚书明你的商业登记号码、业务名称、地址及业务性质更改的日期和详情等。另外,你亦可填妥提交表格IRBR 193。
- 你可以亲身或以邮寄方式提交变更通知书。如亲身提交通知书,请留意 「商业登记署柜位服务最新安排」。本局为了确保通知书的真确性,请恕不能接受以传真方式提交的变更通知书。
- 视乎你提交通知书的方式,本局会即时或以邮寄方式发出经修订后的商业登记证。
- 请阅读商业登记册的目的及个人资料私隐。
更改商业登记资料的处理时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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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收到通知及全部资料后的 30 分钟内予以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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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收到通知及全部资料的 5 个工作天内更改登记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