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协商程序
如你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的居民或是与香港已签订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安排(税收协定)的税务管辖区的居民,并且受到不符合有关税收协定所规定的课税,你可以根据有关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程序将你的个案呈交香港主管当局以寻求协助。
如果你的申请被接纳,但香港主管当局无法单方面解决有关个案,香港主管当局将与有关的税务管辖区主管当局进行商谈,并根据有关税收协定尽力解决有关个案。
除了你的反对及上诉权利以外,相互协商程序是税收协定提供解决争议程序的一部分。你亦可透过有关税收协定的相互协商程序寻求达成双边或多边预先定价安排。
如想获得更多关于相互协商程序的资料,请按以下连结:
- 相互协商程序指南 (只有英文版)
- 香港税务争议解决概况 (只有英文版)
-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表格IR1454)(只有英文版)
- 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45号 - 因转让定价或利润重新分配调整而导致的双重课税宽免 (只有英文版)
- 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48号(修订本)- 预先定价安排 (只有英文版)
如想查询有关相互协商程序,请致电 (852) 2594 5402 或电邮至 taxtt@ir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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