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在认可退休计划下的「对冲」安排引起的薪俸税问题
例一
雇员因雇主结束营业而被裁退。雇主向该雇员支付他根据《雇佣条例》有权获付的遣散费80,000元。
遣散费80,000元无须课税。
例二
雇员因雇主结束营业而连同其他员工一并被裁退。雇主根据非法定解雇计划向该雇员支付解雇费200,000元。该解雇费是参照该雇员的全年薪酬、由该雇员终止受雇后至其正常退休年龄的年数厘定,款额超过按照《雇佣条例》计算的遣散费的法定款额。
根据环境事实(即雇主结束营业、解雇若干雇员及实施非法定解雇计划),即使并非根据《雇佣条例》发放,该解雇费200,000元可被视作因该雇员丧失受雇职位而给予他的赔偿,无须课税。
例三
雇员在其雇佣合约届满后不获续约。雇主向该雇员支付他根据《雇佣条例》有权获付的长期服务金100,000元。
长期服务金100,000元无须课税。
例四
雇员在其雇佣合约届满后不获续约。雇主按该雇员的服务年资向他支付120,000元(该款项),而该款项超出该雇员根据《雇佣条例》有权获付的长期服务金100,000元(法定款额)。
在该款项中,法定款额100,000元无须课税,而超出的20,000元(即120,000元 – 100,000元)则须要课税(《税务条例》第9(1)(af) 条)。
例五
雇员于2025年5月1日(转制日)之前为雇主工作了30年,其受雇工作于转制日之后终止。根据《雇佣条例》,该雇员按他在转制日之前的服务年资有权享有长期服务金390,000元(即最高款额)。雇主向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就该雇员支付强制性供款及自愿性供款的累算权益分别为300,000元及50,000元(共350,000元)。雇主把全数累算权益用作「对冲」长期服务金,并向该雇员支付长期服务金余额40,000元(即390,000元 – 350,000元)。该雇员的全数累算权益350,000元保留在他的强积金计划帐户内。
由该雇员收取的长期服务金40,000元无须课税。
保留在强积金计划内属于雇主强制性供款的累算权益300,000元亦无须课税。
即使属于雇主自愿性供款的累算权益50,000元保留在强积金计划内,该雇员被视作已在服务终止的日期从该计划收取有关累算权益(《税务条例》(税例)第8(9)条)。由于该雇员为有关雇主工作了30年(即不少于10年),有关雇主自愿性供款的累算权益50,000元全数获豁免课税(税例第8(2)(cc)、(4)及(5)条)。
例六
与例五的事实相同,但雇主只把部分累算权益200,000元用作「对冲」长期服务金,并向该雇员支付长期服务金余额190,000元(即390,000元 – 200,000元)。该雇员的全数累算权益350,000元保留在他的强积金计划帐户内。
与例五答案相似,长期服务金190,000元及属于雇主强制性供款的累算权益300,000元无须课税。由于该雇员为有关雇主工作不少于10年,被视作已由该雇员在服务终止的日期收取属于雇主自愿性供款的累算权益50,000元,亦全数获豁免课税。
例七
雇员为雇主工作了7年,其中4年在2025年5月1日(转制日)之前,3年在转制日起。根据《雇佣条例》,该雇员有权享有长期服务金76,000元,以转制日为分界,分为转制前部分40,000元及转制后部分36,000元两部分。雇主向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就该雇员支付强制性供款及自愿性供款的累算权益分别为70,000元及20,000元(共90,000元)。雇主向该雇员支付转制后部分36,000元。该雇员凭借《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12A(3)及(4)条,从其属于雇主强制性供款的累算权益提取40,000元(相等于转制前部分的款额)。该雇员属于雇主强制性供款及自愿性供款的累算权益余额,分别为30,000元(即70,000元 – 40,000元)及20,000元(共50,000元),均保留在他的强积金计划帐户内。
由该雇员收取的长期服务金转制后部分36,000元无须课税。
属于雇主强制性供款的累算权益70,000元(不论是该雇员从强积金计划中提取或保留在该计划内的权益)亦无须课税。
即使属于雇主自愿性供款的累算权益20,000元保留在强积金计划内,该雇员被视作已在服务终止的日期从该计划收取有关累算权益(《税务条例》(税例)第8(9)条)。由于该雇员为有关雇主工作了7年(即少于10年),合乎比例利益规则适用于有关雇主自愿性供款的累算权益。合乎比例利益的款额(即20,000元 × 84/120 = 14,000元)获豁免课税(税例第8(2)(cc)、8(4)及(5)条),而累算权益超出合乎比例利益的款额(即20,000元 – 14,000元 = 6,000元)则须要课税(税例第9(1)(ae)条)。
例八
与例七的事实相同,但雇主向该雇员支付长期服务金76,000元,然后凭借《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12A(1)及(2)条从该雇员属于雇主强制性供款的累算权益提取40,000元(相等于转制前部分的款额)。该雇员属于雇主强制性供款及自愿性供款的累算权益余额,分别为30,000元及20,000元(共50,000元),均保留在他的强积金计划帐户内。
由该雇员收取的长期服务金76,000元无须课税。
雇主从该强积金计划中提取属于雇主强制性供款的累算权益40,000元不会影响该雇员的薪俸税责,因为该权益并非由雇员收取。
保留在强积金计划内属于雇主强制性供款的累算权益30,000元亦无须课税。
另一方面,由于该雇员为有关雇主工作少于10年,保留在强积金计划内并被视作已由该雇员在服务终止的日期收取属于雇主自愿性供款的累算权益20,000元,限于合乎比例利益14,000元(即20,000元 × 84/120)的部分获豁免课税,而超出合乎比例利益6,000元(即20,000元 – 14,000元)的部分则须要课税。
例九
与例七的事实相同,但雇主向该雇员支付长期服务金76,000元,没有把有关累算权益用作「对冲」转制前部分40,000元。该雇员的全数累算权益90,000元保留在他的强积金计划帐户内。
由该雇员收取的长期服务金76,000元无须课税。
保留在强积金计划内属于雇主强制性供款的累算权益70,000元亦无须课税。
另一方面,由于该雇员为有关雇主工作少于10年,保留在强积金计划内并被视作已由该雇员在服务终止的日期收取属于雇主自愿性供款的累算权益20,000元,限于合乎比例利益14,000元(即20,000元 × 84/120)的部分获豁免课税,而超出合乎比例利益6,000元(即20,000元 – 14,000元)的部分则须要课税。
例十
雇员按3份连续性合约(每份为期2年)受雇共6年。他在最后一份合约期满后不获续约。在完成该3份合约后,该雇员分别获支付酬金25,000元、30,000元及35,000元(共90,000元)。根据《雇佣条例》,该雇员有权享有与已获支付酬金所基于的服务年资相同的长期服务金90,000元。雇主把酬金全数用作「对冲」长期服务金。
酬金共90,000元属受雇工作入息,须课薪俸税。
例十一
与例十的事实相同,但在完成该3份合约后,该雇员分别获支付酬金15,000元、25,000元及30,000元(共70,000元)。雇主把全数酬金用作「对冲」长期服务金,并向雇员支付长期服务金余额20,000元(即90,000元 – 70,000元)。
酬金共70,000元须课薪俸税,而长期服务金20,000元则无须课税。
例十二
与例十的事实相同,但雇主向该雇员支付长期服务金90,000元,没有把有关酬金用作「对冲」任何部分的长期服务金。
酬金共90,000元须课薪俸税,长期服务金90,000元无须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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