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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5课税年度居所贷款利息额外扣除 - 示例

例一 例二 例三 例四 例五*
物业拥有人 本人 本人 本人及配偶 配偶 本人
所占业权 100% 40% 本人50%
配偶50%
100% 100%
本人就额外扣除以书面方式提出申索扣除
配偶就额外扣除以书面方式提出申索扣除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该年度内缴付的居所贷款利息总额 150,000元 120,000元 150,000元 200,000元 150,000元
该年度内缴付的住宅租金总额 - - - - 60,000元

*例五个案的纳税人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较早时间申索扣除住宅租金,在该课税年度的较后时间转而申索扣除居所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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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

陈先生是其住宅的全权拥有人。该物业位处香港,并是陈先生的主要居所。他在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支付了为数150,000元的居所贷款利息(「居贷利息」)。陈先生的子女于2024年6月30日出生。他于2024/25年度期间至少连续6个月与该子女在香港同住。陈先生欲申索扣除有关的居贷利息,并以书面方式提出申索居贷利息额外扣除。

(a) 截至及包括2023/24课税年度,陈先生已获扣除了10年的居贷利息。

2024/25课税年度可扣除款额

陈先生
居贷利息扣除 可扣除款额
居贷利息基本扣除 100,000元 [A]
(以居贷利息基本扣除限额为上限)
居贷利息额外扣除 20,000元 [B]
(以居贷利息额外扣除限额为上限)
居贷利息经提高的扣除 120,000元 [A]+ [B]
被视为已获容许居贷利息额外扣除的课税年度

(b) 截至及包括2023/24课税年度,陈先生已获扣除了20年的居贷利息。

2024/25课税年度可扣除款额

由于截至及包括2023/24课税年度,陈先生已获扣除了20个课税年度的居贷利息,他不能再获得居贷利息基本扣除。因此,他也不能再获居贷利息额外扣除。

陈先生
居贷利息扣除 可扣除款额
居贷利息基本扣除 0元
居贷利息额外扣除 0元
可扣除的居贷利息总额 0元
被视为已获容许居贷利息额外扣除的课税年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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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

李女士及其友人以分权共有人形式拥有一位处香港的住宅物业。就该物业,李女士与她的友人分别持有40%及60%的业权。在2024/25课税年度,该物业是李女士的主要居所。在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就该物业所支付的居所贷款利息(「居贷利息」)为数合共120,000元。李女士的子女在2024年6月30日出生,她于2024/25课税年度期间至少连续6个月与该子女在香港同住。李女士欲申索扣除有关的居贷利息,并以书面方式提出申索居贷利息额外扣除。

2024/25课税年度可扣除款额

李女士
居贷利息扣除 可扣除款额
居贷利息基本扣除 40,000元 [A]
[100,000元(以居贷利息基本扣除限额为上限)x 40%]
居贷利息额外扣除 8,000元 [B]
[20,000元(以居贷利息额外扣除限额为上限)x 40%]
居贷利息经提高的扣除 48,000元 [A]+ [B]
被视为已获容许居贷利息额外扣除的课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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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三

张先生和张太太为他们住宅的联权拥有人。该物业位处香港,并是他俩在2024/25课税年度的主要居所。他们在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支付了居所贷款利息(「居贷利息」)为数合共150,000元。他俩的子女在2024年6月30日出生,夫妇二人亦于2024/25课税年度期间至少连续6个月与该子女在香港同住。张先生及张太太均欲申索扣除有关的居贷利息。张先生并以书面方式选择申索居贷利息额外扣除,惟张太太则没有作出此项选择。

2024/25课税年度可扣除款额

张先生 张太太
居贷利息扣除 可扣除款额 可扣除款额
居贷利息基本扣除 50,000元 [A]
[100,000元(以居贷利息基本扣除限额为上限)x 50%]
50,000元 [C]
[100,000元(以居贷利息基本扣除限额为上限)x 50%]
居贷利息额外扣除 10,000元 [B]
[20,000元(以居贷利息额外扣除限额为上限)x 50%]
0元 [D]
(张太太没有作出此项选择)
居贷利息经提高的扣除 60,000元 [A]+ [B] 50,000元 [C]+ [D]
被视为已获容许居贷利息额外扣除的课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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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四

何太太是其住宅的全权拥有人,该物业位处香港。她是位家庭主妇,并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在2024/25课税年度,该物业是何太太与她的配偶何先生的主要居所。何太太就该物业在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支付了居所贷款利息(「居贷利息」)200,000元,她提名何先生申索扣除该居贷利息。另外,他俩的子女在2024年6月30日出生,他们亦于2024/25课税年度期间至少连续6个月与该子女在香港同住。何太太以书面方式提出申索居贷利息额外扣除。

2024/25课税年度可扣除款额

何先生 何太太
居贷利息扣除 可扣除款额 可扣除款额
居贷利息基本扣除 100,000元 [A]
(以居贷利息基本扣除限额为上限)
0元 [C]
[何太太提名了何先生申索扣除该居贷利息]
居贷利息额外扣除 20,000元 [B]
(以居贷利息额外扣除限额为上限)
0元 [D]
[何太太提名了何先生申索扣除该居贷利息]
居贷利息经提高的扣除 120,000元 [A]+ [B] 0元 [C]+ [D]
被视为已获容许居贷利息额外扣除的课税年度 不适用
何先生不是该物业的业主,因此即使他选择申索,也会不获居贷利息额外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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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五

王先生于2024/25课税年度内,并非为已婚人士。他曾就其住宅单位签订合资格租赁(「有关租赁」),并在该物业居住。在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有关租赁在2024年6月30日完结),他支付了租金合共60,000元。王先生在2024年7月1日以全权拥有人身份购买另一住宅单位,并自此以该物业作为他的主要居所。他在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支付了为数150,000元的居所贷款利息(「居贷利息」)。王先生的子女于2024年6月30日出生。他于2024/25年度期间至少连续6个月与该子女在香港同住。王先生以书面方式提出申索住宅租金额外扣除及居贷利息额外扣除。

2024/25课税年度可扣除款额

(a) 住宅租金扣除

根据租赁缴付的租金 租客人数

合资格租金款额

最高扣除额

合约期内月数

扣除上限

订明扣除款额
(即可扣除款额)

[A] [B] [C = A/B] [D] [E] [F = D x E/12÷B]

[G = C或F,以较小者为准]

60,000元 1 60,000元 基本扣除 100,000元 3 基本扣除 25,000元 30,000元
额外扣除 20,000元 额外扣除 5,000元
合共 120,000元 合共 30,000元

「基本扣除」指住宅租金基本扣除
「额外扣除」指住宅租金额外扣除

(b) 居贷利息扣除

王先生
居贷利息扣除 可扣除款额
居贷利息基本扣除 100,000元 [H]
(以居贷利息基本扣除限额为上限)
居贷利息额外扣除 20,000元 [I]
(以居贷利息额外扣除限额为上限)
居贷利息经提高的扣除 120,000元 [H]+ [I]=[J]
被视为已获容许居贷利息额外扣除的课税年度

(c) 整体情况

2024/25课税年度可扣除款额
住宅租金经提高的扣除 30,000元 [G]
居贷利息经提高的扣除 120,000元 [J]
合共 150,000元

 

被视为已获容许住宅租金/居贷利息额外扣除的课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