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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免商业登记费一年

财政司司长建议延长商业登记费的宽免,由 2010 年 8 月 1 日起为期一年。政府会尽早向立法会提交有关的法例,以落实这建议。

宽免商业登记费的执行细则

  1. 在 2010 年 8 月 1 日至 2011 年 7 月 31 日期间( "宽免期" )开始生效的商业登记证或分行登记证须缴付的费用,可分别减少 2,000 元及 73 元。
  2. 商户仍须缴付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征费。
  3. 就每张登记证须缴付的金额,请参阅商业登记费及征费收费表

特许退还已缴登记费

  1. 这项建议只宽免在宽免期内开始生效的新登记证或续证的一年登记费。无论一年期或三年期的登记证都可以享有这优惠。这项建议并不适用于已就宽免期缴付登记费的情况。
  2. 为使宽免措施惠及那些已就宽免期缴付商业登记费或分行登记费,但毋需在宽免期内续证的商户,即:

    1. 持有三年证而其生效日期在 2010 年 8 月 1 日前及届满日期在 2011 年 7 月 31 日或以后的业务或分行;及
    2. 已结业而其最后持有的三年登记证将在 2010 年 8 月 1 日至 2011 年 7 月 31 日内届满的业务或分行。

   有关商户可申请特许退还按宽免期比例计算的已缴付登记费。

税务局会待立法会通过有关的预算案法例后,宣布申请及退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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