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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利得税报税表及补充表格

 

 


注意事项
 

1. 以外币拟备的财务报表
   
  所有数额必须以港元填报(不包括角、分)。
   
  如财务报表是以外币拟备的,请先将有关金额转换成港元,才填写各项,并填写所采用的兑换率。
   
  主要外币平均兑换率可在此查阅
   
2. 应评税利润或经调整的亏损
   
 
填报的应评税利润或经调整的亏损数额必须是 计算承前亏损。
   
3.
东主(或配偶)/合伙人(或配偶)从业务中收取的任何薪酬,资本利息等
   
  请在适当的专案内填报有关的资料。
   
 
(参阅 附注及说明- BIR52 表格第G节第1部的附注5第(2)(a)项,该附注说明这类款项必须作出调整。)
   
4. 东主或合伙人的个人资料和利润/(亏损)分配表
   
  填写东主或合伙人的姓名时,先写姓氏
   
  选择个人入息课税
 
  • 东主或合伙人如欲选择个人入息课税,应在 BIR52 第 6.2 项的空格内加上剔号。
  • 东主或合伙人须在报税表-个别人士( BIR60 )提出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法计税之申请。
  • 如东主或合伙人须填报 BIR60 ,但在表格内没有提出个人入息课税的有效申请,本局将不会考虑他在 BIR52 第 6.2 项内的选择。业务如有利润的话,本局会发出利得税缴税通知书。
   
   
  无论东主或合伙人是否选择个人入息课税,在 BIR52 第 6.2 项均须填报各人所占应评税利润/经调整的亏损的数额。此项所占应评税利润/经调整的亏损的总和须与 BIR52 第 1.1 项或第 1.2 项的数额相等。
   
5. 小型法团/业务
   
  小型法团/业务是指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公司:-
  (i) 它在该课税年度的总入息不超过2,000,000港元;
  (ii) 它并无任何根据《税务条例》第20AE、20AF、20AX及/或20AY条被视为其在该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利润;
  (iii) 它在该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利润/经调整的亏损没有包括任何得自《税务条例》第14A(4)条所指的「短/中期债务票据」(在2018年4月1日之前发行)的利息、利润/亏损,或《税务条例》第14AB条所指的专业再保险人、获授权专属自保保险人、指明保险人或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利润/亏损,或《税务条例》第14C条所指的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的合资格利润,或《税务条例》第14G条所指的合资格飞机出租商或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的合资格利润,或《税务条例》第14O条所指的合资格船舶出租商或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的合资格利润;
  (iv) 它在该课税年度并无根据《税务条例》第49(1)条或49(1A)条所指明的安排申索任何双重课税的宽免;
  (v) 它并未有就该课税年度取得任何有关其税务事项的事先裁定;
  (vi) 它在该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并未曾因使用在《税务条例》第15(1)(a)、(b)或(ba)条所列举的知识产权或转让在《税务条例》第15(1)(bb)条所指的表演者权利而支付或应累算款项予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
(vii) 它并无根据《税务条例》第40AB条及附表17A,在该课税年度以指明另类债券计划的「发起人」或「发债人」身分就某安排申索以债务方式处理税务;
(viii) 它在该课税年度不是非香港居民人士设于香港的常设机构;
(ix) 它不是船舶拥有人;
(x) 它在该课税年度并无根据《税务条例》附表16D申索具资格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
(xi) 如属法团,它在该课税年度并无申索扣除监管资本证券所产生的分派;及
(xii) 如属合伙业务,它在该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属不多于6名合伙人所经营的合伙业务(包括在该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退出的合伙人),而所有合伙人都是个人。
   
 
如属小型法团而其账目根据法律须核数,在填写 BIR51 时,须填写核数师报告书的签署日期及该核数师事务所的名称。如未有填写,报税表可被视为无效。
   
 
在下列情况下,纳税人会被视为提交不正确的报税表及有可能被重罚:
  (i)
如公司声称是一家小型法团/业务,但后来被发现不符合所须条件。
  (ii) 如公司声称在填报报税表之前已制备好佐证档,但实际上并未制备好。
   
 
本局会随机抽查部分小型法团/业务,要求提交佐证档以供查阅。
   
6. 评税基期
   
  如结账日期有别于去年(例如:去年在 3 月 31 日结算账目,但今年在 6 月 30 日结算账目),须在「是」的方格内加上剔号,并请另纸注明更改结账日期的原因。
   
7. 财务资料
   
  如在财务报表内没有所指定的项目,请在该项目上填上「 0 」。请勿更改任何一个项目。例如:请勿将「采购总值」更改为「销货成本」。
   
8. 利息开支
   
 
必须另纸提交已付或应付利息的详情,包括贷款人的名称、地址、纳税人与贷款人的关系、借取贷款目的、向贷款人提供的抵押,以及申索扣除利息所依据的特定条件(指《税务条例》第 16(2)条开列的条件)。
   
  分期付款利息及按揭贷款利息应包括在利息开支内。
   
 
(详情参阅常见问题第 Q152Q153Q154 条,及《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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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利得税报税表及补充表格一并提交的左证文件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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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解答〔 BIR51 及 BIR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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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解答〔 BIR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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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解答〔 补充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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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外币平均兑换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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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率

请参阅《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7 号(修订本)附录甲至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