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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土耳其签订税务协定(附图)(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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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亚美尼亚签订税务协定(附图)(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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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巴林签订税务协定(附图)(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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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克罗地亚签订税务协定(附图)(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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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孟加拉国签订税务协定(附图)(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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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收入税项消除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及规避缴税的协定》于2023年6月23日生效(2023年6月23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在2022年11月与毛里求斯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收入税项消除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及规避缴税的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双方各自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较后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23年4月25日藉2023年第68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23年5月3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通过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审议期限于2023年5月31日届满后,该命令自2023年6月23日起实施。毛里求斯已在2023年5月18日向香港发出的书面通知确定其已完成所需的内部程序,香港于2023年6月23日就已完成所需的内部程序向毛里求斯发出书面通知。因此,《该协定》于2023年6月23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就始于2024年4月1日或之后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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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毛里求斯的税务协定生效(2023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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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毛里求斯有关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的命令刊宪(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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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毛里求斯签订税务协定(附图)(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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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展开立法工作使《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的多边公约》在港生效(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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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格鲁吉亚关于对收入及资本税项消除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及规避缴税的协定》已于2021年7月1日生效(2021年7月2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格鲁吉亚在2020年10月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格鲁吉亚关于对收入及资本税项消除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及规避缴税的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在藉官方渠道收到较后一份有关已完成使《该协定》生效的内部程序的书面通知的日期起计的下一个月的首天生效。

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20年10月20日藉2020年第211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20年10月28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通过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审议期限于2020年11月25日届满后,该命令自2020年12月18日起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20年12月18日就已完成所需的内部程序向格鲁吉亚发出了通知,并在2021年6月3日收到格鲁吉亚于2021年5月31日发出的书面通知,确定其亦已完成所需的内部程序。因此《该协定》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2022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项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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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格鲁吉亚的税务协定生效(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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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收入及资本税项消除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及规避缴税的协定》已于2020年12月30日生效(2020年12月31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塞尔维亚在2020年8月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收入及资本税项消除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及规避缴税的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双方各自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较后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20年10月20日藉2020年第210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20年10月28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通过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审议期限于2020年11月25日届满后,该命令自2020年12月18日起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20年12月18日就已完成所需的内部程序向塞尔维亚发出了书面通知,塞尔维亚于2020年12月30日发出书面通知确定其已完成所需的内部程序。因此,《该协定》于2020年12月30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2021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项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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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塞尔维亚的税务协定生效(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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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塞尔维亚及格鲁吉亚有关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的命令刊宪(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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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格鲁吉亚签订税务协定(附图)(2020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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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塞尔维亚签订税务协定(附图)(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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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安排》已于2020年8月18日生效(2020年8月24日)

 

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在2019年11月签订《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安排》(《该安排》)。

根据《该安排》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安排》应在双方各自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较后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为使《该安排》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20年5月12日藉2020年第84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20年5月27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通过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审议期限于2020年6月24日届满后,该命令自2020年7月17日起实施。香港特区于2020年7月17日就已完成所需的内部程序向澳门特区发出了书面通知,澳门特区于2020年8月18日发出书面通知确定其已完成所需的内部程序。因此,《该安排》于2020年8月18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安排》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安排》的条文在香港对2021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取得的收入所征收的税项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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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澳门的税务安排生效(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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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香港与澳门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的命令刊宪(2020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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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对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已于2019年12月27日生效(2019年12月30日)

 

香港和柬埔寨在2019年6月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对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双方各自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收到较后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19年9月17日藉2019年第117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19年10月16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通过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审议期限于2019年11月13日届满后,该命令自2019年12月6日起实施。香港于2019年12月6日就已完成所需的内部程序向柬埔寨发出了书面通知,并在2019年12月27日收到柬埔寨于2019年12月26日发出的书面通知,确定其亦已完成所需的内部程序。因此《该协定》于2019年12月27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2020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期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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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收入税项消除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及规避缴税的协定》已于2019年12月18日生效(2019年12月30日)

 

香港和爱沙尼亚在2019年9月25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收入税项消除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及规避缴税的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内部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较后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19年10月8日藉2019年第126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19年10月16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审议期限于2019年11月13日届满后,该命令自2019年12月6日起实施。香港在2019年12月6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爱沙尼亚发出了通知。爱沙尼亚已于2019年12月18日发出书面通知确定其已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因此《该协定》于2019年12月18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2020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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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柬埔寨及爱沙尼亚的税务协定生效(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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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议定书已于2019年12月6日生效(2019年12月13日)

 

内地和香港于2019年7月19日签订《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议定书(《第五议定书》)。

根据《第五议定书》第七条的规定,《第五议定书》应在双方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最后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为使《第五议定书》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19年9月17日藉2019年第118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19年10月16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通过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审议期限于2019年11月13日届满后,该命令自2019年12月6日起实施。香港于2019年12月6日就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向内地发出了通知,内地亦于同日以书面通知香港其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因此,《第五议定书》于2019年12月6日起正式生效。按《第五议定书》第七条的规定,《第五议定书》的条文在香港适用于2020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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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就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签订的第五议定书生效(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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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澳门签订税务安排(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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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香港与爱沙尼亚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的命令刊宪(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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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香港与柬埔寨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及香港与内地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议定书的命令刊宪(2019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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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在塔林签订与爱沙尼亚税务协定(附图)(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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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特区就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签订第五议定书(附图)(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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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柬埔寨签订税务协定(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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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收入税项消除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及规避缴税的协定》已于2018年12月30日生效(2019年1月2日)

 

香港和芬兰在2018年5月24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收入税项消除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及规避缴税的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内部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收到较后一份通知后第三十天起生效。

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18年9月4日藉2018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18年10月10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审议期限于2018年11月28日届满后,立法会并没有通过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该命令自2018年11月30日起实施。芬兰已于2018年11月2日发出书面通知确定其已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香港在2018年11月30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芬兰发出了通知,芬兰亦已于同日确认收到香港的通知。因此《该协定》于2018年12月30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2019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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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芬兰税务协定生效(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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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已于2018年11月30日生效(2018年12月5日)

 

香港和印度在2018年3月19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内部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较后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18年9月4日藉2018年第155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18年10月10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审议期限于2018年11月28日届满后,立法会并没有通过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该命令自2018年11月30日起实施。印度已于2018年5月11日发出书面通知确定其已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香港在2018年11月30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印度发出了通知。因此《该协定》于2018年11月30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2019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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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印度税务协定生效(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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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特区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安排生效(201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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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对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已于2018年9月1日生效(2018年9月6日)

 

香港和沙特阿拉伯在2017年8月24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对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内部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收到较后一份通知的月份之后的次月首日起生效。

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18年5月8日藉2018年第89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18年5月23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审议期限于2018年6月20日届满后,该命令自2018年7月13日起实施。沙特阿拉伯已于2018年4月17日发出书面通知确定其已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香港在2018年7月13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沙特阿拉伯发出了通知,沙特阿拉伯亦已于同日确认收到香港的通知。因此《该协定》于2018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2019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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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沙特阿拉伯税务协定生效(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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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2010年12月1日在奥克兰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新西兰政府就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及其议定书的第二议定书》已于2018年8月9日生效(2018年8月10日)

 

香港和新西兰在2017年6月签订《修订2010年12月1日在奥克兰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新西兰政府就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及其议定书的第二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根据《第二议定书》第二段的规定,《第二议定书》应在缔约双方完成各自所需的批准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较后一份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为使《第二议定书》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17年10月3日藉2017年第154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17年10月11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审议期限于2017年11月8日届满后,该命令自2017年12月22日起实施。香港已于2017年12月22日就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向新西兰发出了通知,新西兰在2018年8月9日发出书面通知确定其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因此《第二议定书》于2018年8月9日生效并即时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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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芬兰签订税务协定(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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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印度签订税务协定(附图)(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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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收入及资本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已于2017年11月30日生效(2017年12月5日)

 

香港和白俄罗斯在2017年1月16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收入及资本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内部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收到最后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17年6月27日藉2017年第136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17年7月5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审议期限于2017年10月18日届满后,该命令自2017年11月24日起实施。白俄罗斯已于2017年5月12日发出书面通知确定其已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香港在2017年11月24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白俄罗斯发出了通知,白俄罗斯亦已于2017年11月30日确认收到香港的通知。因此《该协定》于2017年11月30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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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已于2017年11月24日生效(2017年11月28日)

 

香港和巴基斯坦在2017年2月17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内部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较后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17年6月27日藉2017年第137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17年7月5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审议期限于2017年10月18日届满后,该命令自2017年11月24日起实施。巴基斯坦已于2017年11月13日发出书面通知确定其已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香港在2017年11月24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巴基斯坦发出了通知。因此《该协定》于2017年11月24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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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已于2017年11月24日生效(2017年11月28日)

 

香港和拉脱维亚在2016年4月13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内部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较后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17年6月27日藉2017年第135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17年7月5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审议期限于2017年10月18日届满后,该命令自2017年11月24日起实施。拉脱维亚已于2016年10月27日发出书面通知确定其已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香港在2017年11月24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拉脱维亚发出了通知。因此《该协定》于2017年11月24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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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拉脱维亚及巴基斯坦税务协定生效(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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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瑞士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签署协定(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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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沙特阿拉伯签订税务协定(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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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新西兰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签署协定(201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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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拉脱维亚、白俄罗斯及巴基斯坦有关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的命令刊宪(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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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印尼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签署协定(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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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爱尔兰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签署协定(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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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安排(201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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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香港与其贸易伙伴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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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葡萄牙和南非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签署协定(2017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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