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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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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印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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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價印花税

  • 前言—

《2014年印花税(修訂)(第2號)條例》規定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簽立的某些不動產文書,除獲豁免或另有規定外,須以第1標準繳付「從價印花税」。主要獲豁免的情況是該物業為住宅物業,而買方或承讓方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他/她在取得有關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任何住宅物業。在該等情況下,「從價印花税」第2標準將適用。

《2018年印花税(修訂)條例》訂明,由2016年11月5日起,「從價印花税」第1標準税率分為第1部及第2部。第1標準第1部適用於住宅物業而第1標準第2部適用於非住宅物業。

根據《2021年印花税(修訂)條例》,任何在2020年11月26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非住宅物業的文書,均須按第2標準繳納「從價印花税」。

《2024年印花税(修訂)條例》撤銷所有住宅物業需求管理措施。由2024年2月28日起,第1標準第1部的「從價印花税」税率修訂為與「從價印花税」第2標準的税率相同。

財政司司長於2026-27財政預算案中建議,由2026年2月26日起,調高價值1億元以上住宅物業的「從價印花税」的税率,由4.25%上調至6.5%。政府將向立法會提交《2026年印花税(修訂)條例草案》,以實施擬議調整。待修訂條例生效後,第1標準第1部及第2標準的新税率適用於任何在2026年2月26日或之後簽立的住宅物業文書。新增第3標準税率將適用於非住宅物業文書,税率並無調整。

請參閱「從價印花税」的常見問題和應用及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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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印花税

  • 前言—

《2014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14修訂條例》)已於2014年2月28日刊憲。根據《2014修訂條例》,由2012年10月27日起,就住宅物業交易加徵「買家印花税」。除非獲豁免,「買家印花税」適用於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就住宅物業所簽立的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買家印花税」是在現有的從價印花税及「額外印花税」(如適用)之上,就住宅物業交易加徵的印花税。

《2024年印花税(修訂)(住宅物業)條例》(《2024年修訂(住宅物業)條例》)已於2024年2月9日刊憲,以實施行政長官在2023年施政報告中宣布有關住宅物業的建議。其中的一項建議是由2023年10月25日起,買家印花税的税率由15%下調至7.5%。根據《2024年修訂(住宅物業)條例》,除另有規定外,新税率將適用於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而須繳納買家印花税的文書。

《2024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24年修訂條例》)已於2024年4月19日刊憲,以實施2024-25年度財政預算案中的建議,即撤銷所有住宅物業需求管理措施。根據《2024年修訂條例》,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均無須徵收「買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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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印花税

  • 前言—

由2010年11月20日起,除非有關交易獲豁免,或「額外印花税」不適用於有關的交易,任何以個人或公司(不論在何地註冊)名義,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後取得住宅物業,並在取得後24個月內(物業是在2010年11月20日或之後至2012年10月27日前取得)或36個月內(物業是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將其轉售,均須繳交「額外印花税」。

《2024年印花税(修訂)(住宅物業)條例》(《2024年修訂(住宅物業)條例》)已於2024年2月9日刊憲,以實施行政長官在2023年施政報告中宣布有關住宅物業的建議。其中的一項建議是由2023年10月25日起,額外印花税適用的轉售期由三年縮短至兩年,即縮短須徵收10%額外印花税的適用年期。根據《2024年修訂(住宅物業)條例》,除另有規定外,新的轉售期將適用於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而須繳納額外印花税的文書。

《2024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24年修訂條例》)已於2024年4月19日刊憲,以實施2024-25年度財政預算案中的建議,即撤銷所有住宅物業需求管理措施。根據《2024年修訂條例》,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均無須徵收「額外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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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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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買賣基金印花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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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物業退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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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業的需求管理措施

  • 前言—

面對房屋供應偏緊而市民對置業的剛性需求強烈的情況,政府自2010年起推出多輪需求管理措施,以打擊短期炒賣活動及減少外來需求,確保物業市場穩定發展及優先照顧香港市民置業需要。經考慮最新的市場情況,財政司司長在其2024-25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宣布,建議自2024年2月28日起撤銷所有住宅物業需求管理措施,即由該日起所有住宅物業交易無須再繳付「額外印花税」和「買家印花税」,而第1標準第1部之下百分之七點五的「從價印花税」税率則修訂為與「從價印花税」第2標準的税率相同。

《2024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24年修訂條例》)已於2024年4月19日刊憲,以實施上述建議。根據《2024年修訂條例》,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均無須徵收「額外印花税」和「買家印花税」。第1標準第1部之下百分之七點五的「從價印花税」税率亦修訂為與「從價印花税」第2標準的税率相同。至於在2024年2月28日前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根據具體情況,不同的印花税及吸引人才措施下的退税/暫免安排可能適用,詳情請參閱相關分頁(「從價印花税」、「買家印花税」、「額外印花税」)。

有關上述建議的詳情,請參閱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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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人才措施:暫免合資格外來人才繳付印花税(俗稱「先免後徵」)

  • 前言—

2023年10月25日,行政長官在2023年施政報告中宣布,政府會為在港購置住宅物業的合資格外來人才引進暫免繳付印花税的機制。

《2024年印花税(修訂)(住宅物業)條例》(《2024年修訂(住宅物業)條例》)已於2024年2月9日刊憲,並當作自2023年10月25日起實施。根據《2024年修訂(住宅物業)條例》及其後相關修訂,如合資格外來人才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但在2024年2月28日前在香港購買首個住宅物業,可為取得該住宅物業而簽立的文書申請暫免繳付買家印花税(7.5%)及第1標準第1部從價印花税(7.5%),但他們仍需按第2標準税率繳付從價印花税。這將使其印花税負擔與首次置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看齊。除另有規定外,此安排適用於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但在2024年2月28日前簽訂的買賣協議。在他們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可申請免除暫免繳付的印花税。由於自2024年2月28日起,所有住宅物業交易無須再繳付買家印花税,以及第1標準第1部從價印花税的税率修訂為與第2標準税率相同,因此暫免機制已不適用於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簽立的住宅物業交易文書。

有關上述建議的措施的進一步資料,請參閱常見問題(第22至41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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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人才措施:向合資格外來人才退還印花税(俗稱「先徵後退」)

  • 前言—

在2022年10月19日,行政長官在2022年施政報告中宣布,為鼓勵外來人才長遠留港發展,政府會向合資格外來人才退還在港置業多付的印花税。

《2023年印花税(修訂)(第3號)條例》已於2023年6月30日刊憲,並當作自2022年10月19日起實施。根據該修訂條例及其後相關修訂,合資格外來人才如在2022年10月19日或以後但在2023年10月25日前在港置業,可於居港七年並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就其已購入並仍然持有的首個住宅物業(或一個住宅物業用以取代其在香港的唯一住宅物業)申請退還已繳付的買家印花税(15%)及新住宅從價印花税(15%),但他們仍需繳交按「第二標準税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税。這將使其印花税負擔與首次置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看齊。

合資格外來人才包括通過指明輸入人才計劃來港的人士,相關計劃包括「一般就業政策」、「輸入內地人才計劃」、「優秀人才入境計劃」、「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科技人才入境計劃」、「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及「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

有關措施的進一步資料,請參閱常見問題和應用及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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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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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安排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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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評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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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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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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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税兩級制

  • 前言—
  《2018年税務(修訂)(第3號)條例》在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刊憲成為法例。此修訂條例旨在透過實施兩級制利得税率,自2018/19課税年度起降低法團及非法團業務首二百萬元應評税利潤的税率。然而,兩個或以上的有關連實體當中,只有一個可選擇兩級制利得税率。詳情請參閱常見問題和計算方法及有關連實體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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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資格附帶權益的薪俸税寬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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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灣區青年就業計劃 - 税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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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物業買賣的利潤徵收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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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緩繳暫繳税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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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個人入息課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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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額及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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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税及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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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税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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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税務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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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課税寬免及資料交換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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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不反對撤銷公司/有限合夥基金註冊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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